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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時要謹慎甄別“套路貸”

2019年10月16日09:52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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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砍頭息”、“虛假訴訟”、“虛增債務”……這些都是“套路貸”的慣用伎倆。“套路貸”一般是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騙取他人財產,嚴重侵害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結合案例釋法,為大家支招規避“套路貸”陷阱。

  “無抵押貸款”莫輕信

  2015年初起,被告人黃某、謝某等人聲稱可以代辦“無抵押貸款”業務,以此為誘餌行騙。王先生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於是向被告人黃某、謝某等人申請貸款。隨后被告人黃某、謝某等人以“違約金”等名目繼續誘騙王先生簽訂了虛高借款金額的借條,並通過后續系列套路手段,騙取了王先生3200萬余元。

  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2年3個月至13年不等刑期。

  【提示】

  “套路貸”不法分子經常打著“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借貸平台”的旗號,以低息、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條件為誘餌吸引公眾眼球。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以上述誘人條件做宣傳的出借方背后多數藏有危險陷阱。

  虛抬債款套路多

  被告人郭某等2人通過故意制造違約、更換債權人的手法不斷虛抬借款數額,編造理由誘導趙先生在實際借款人民幣132萬元的情況下,簽下200萬元的房屋抵押翻倍借條。趙先生還被帶至銀行按照200萬元虛高金額轉賬,制作虛假流水,辦理公証手續。之后,郭某等人用借條、轉賬記錄等証據將趙先生起訴至法院,企圖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及房產的目的。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萬元,劉某有期徒刑3年8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提示】

  “套路貸”與民間借貸有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套路貸”是一類運用環環圈套、騙取或敲詐被害人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違法犯罪除主要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侵犯財產類犯罪外,根據犯罪手段的不同,還可能涉及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舋滋事等多種罪名。對在犯罪中形成黑社會組織或惡勢力團伙的,應根據我國刑法以及兩高兩部系列規范性文件規定,予以認定、懲處。

  提醒群眾在民間借貸活動中一定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如遇出借方主張簽訂虛高金額借貸合同、虛造銀行流水、單方認定違約等不法行為,借款方應及時固定聊天記錄等証據,及時止損。必要時與公安等部門取得聯系,避免深陷陷阱。

  全社會警惕“套路貸”

  被告人曹某為謀取不法利益,將目標放在社會經驗尚淺、抵抗不良誘惑能力較差的中學生身上。他出資並通過高額回報誘使一名在校學生為其發展下線,讓小林、小周等多名在校學生先后貸取高息貸款。之后,曹某通過恐嚇、威脅、辱罵等方式索要不合理的貸款收益,最終被告人曹某獲得非法所得6400元。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提示】

  根據相關規定,未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學生提供信貸服務。被告人曹某的犯罪行為屬於“校園貸”,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採取恐嚇、威脅方法向他人索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

  “套路貸”還包括“校園貸”、“培訓貸”、“美容貸”等變種,但萬變不離其宗,本質上都是設置圈套,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不法分子侵蝕的領域比我們想象的要廣,希望群眾在自己認識到“套路貸”不法本質的同時,積極向親友告誡、普及,通過人民群眾和行政、司法機關合力,使“套路貸”違法犯罪無處遁形。

  建議大家前往正規金融借貸機構開展借貸活動。在民間借貸中,一定要謹慎甄別“套路貸”、慧眼明心防陷阱,切實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防患於未然。(孫婷婷)

(責編:栗翹楚、付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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