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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科研院所等自主管理權 科技成果轉化再"鬆綁"

本報記者  曲哲涵
2019年10月17日08:3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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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大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授權力度,為科技成果轉化“鬆綁”。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該項政策作出解讀。

  聚焦科研實踐

  解決突出問題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充分賦予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權限,提高了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

  但在具體實踐中,部分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反映,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突出體現在:一是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轉讓、對外投資等事項,需要按權限逐級報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產權登記事項需報財政部辦理,鏈條較長﹔二是與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比較分散,影響了科技成果轉化效率。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此次作出具體政策規定並出台了《通知》。

  加大授權力度

  簡化管理程序

  《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的基礎上,有兩個新變化。

  一是加大授權力度。按原規定,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事項,需要按權限逐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成立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事項,需要逐級報財政部辦理。《通知》將原由財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項,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

  二是整合現行規定。《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國有資產使用、處置、評估、收益等管理規定。在資產使用和處置方面,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備案﹔在資產評估方面,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認為,新規有利於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也有利於科研機構直接與市場主體接觸,利用市場價值發現功能,使科技成果轉化更為充分,避免因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干擾”造成轉化過程中,因估值不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健全完善制度

  實現有效監管

  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授權科研院所和高校后,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要放管結合、各負其責。

  根據《通知》要求,財政部要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督促改進發現的問題,實現有效監管﹔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主管部門負有主體責任,要加強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內控和風險防控機制,加強監管約束﹔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按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監督,並對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人民日報 》( 2019年10月17日 03 版)

(責編:楊曦、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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