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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 再延長三十年

記者 班娟娟 北京報道
2019年11月27日08:26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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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 再延長三十年

  11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保持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保持農戶承包地穩定。意見要求,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前,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部門應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導各地明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體辦法,確保政策銜接、平穩過渡。

  意見提出穩定基本經營制度、尊重農民主體地位、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四大基本原則。在准確把握“長久不變”政策內涵方面,意見還提出,積極探索和不斷豐富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具體實現形式,不斷推進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完善和發展。不斷強化對土地承包權的物權保護,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不斷賦予其更加完善的權能。各地可在農民自願前提下結合農田基本建設,組織開展互換並地,發展連片種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流轉農戶承包地進行農田整理,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在穩妥推進“長久不變”實施方面,意見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現有承包地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由農戶繼續承包,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為起點計算。繼續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權依法自願有償轉讓機制。維護進城農戶土地承包權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對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權或將承包地退還集體經濟組織,也可鼓勵多種形式流轉承包地經營權。

  意見還提出,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証書証明權利的確權登記制度,並做好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銜接,賦予農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權益。完善落實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政策體系。深入研究農民集體和承包農戶在承包地上、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在土地流轉中的權利邊界及相互權利關系等問題,充分維護農戶承包地的各項權能。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健全土地流轉規范管理制度,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此外,意見提出,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法律政策。抓緊修改相關法律,建立健全實行“長久不變”、維護農戶土地承包權益等方面的制度體系。

(責編:楊曦、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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