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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兩不變、一穩定”

喬金亮
2019年11月29日08:36 |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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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農村土地承包:“兩不變、一穩定”

土地承包事關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目前全國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大約2.88億人,舉家進城務工經商的有3000多萬戶,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日前正式公布。

在11月28日舉行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中央農辦主任、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表示,《意見》明確了長久不變的政策內涵,歸納起來就是“兩不變、一穩定”,即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保持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保持農戶承包地穩定。

“《意見》的發布,意義重大、影響深遠。”韓長賦說,《意見》是關於農村土地政策的重大宣示,是“一不動百不搖”的重要制度設計。長期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充分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既有利於增強農民發展生產的信心,給他們吃下“定心丸”,又有利於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還有利於保障農村長治久安。

延長承包:

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

土地是農民最大的財富。韓長賦說,40多年來,我國有兩次重大的土地制度創新,第一次是從改革開放之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際上是土地集體所有權和家庭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第二次是黨的十八大之后,實行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這兩次創新始終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家庭承包經營,是一脈相承的。進入新時代,黨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是對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繼承和發展。

我國有15億多畝的農村承包地,涉及近2億農戶。據介紹,二輪承包是從1993年開始,到1999年基本完成。如果按照承包期30年計算,從2023年開始,二輪承包就開始大批到期,也就要開始土地延包。因為各地情況並不完全相同,每個地方承包起始時間不完全一樣。今明兩年,已經有少部分農村地區開始延包。全國來看,延包的高峰期集中在2026年到2028年。

土地如何延包事關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韓長賦說,中央政策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和非法限制。保持農戶承包地穩定,農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定主體,發包方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不得違法調整其承包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延包的起點以各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開始計算,承包期還是30年。

目前,土地延包主要有三方面工作。一是把証書發到農民手中。從2014年起,農業農村部開始推進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証,目前發証率超過94%。下一步要做到應發盡發,把現在農戶的承包地明確下來。二是健全配套法律政策。按照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抓緊修改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三是開展延包試點。在先期到期的縣開展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延包試點。在延包大面積操作實行之前,中央及有關部門還會出台指導意見。

農民進城:

把承包地選擇權交給農民

通過承包地確權登記,全國累計精准測量了11億個地塊,清理了2億多農戶的檔案資料。可以說,摸清了家底,解決了長期以來農村土地四至不清、面積不准、權屬不明等問題。在確權登記基礎上,各地給農民發放了承包權証。同時,確權登記頒証在村裡公開,在政府主管部門登記、錄入。這強化了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農民拿到了証書會更踏實,可以放心地流轉土地經營權,也可以開展土地經營權的抵押和擔保。

很多人有疑問,已經拿到的証書到下一輪承包還有沒有效?“本輪確權登記頒証工作實際上為將要開展的新一輪延包打下了基礎,將來的延包工作要以這一次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証為基礎。”韓長賦說,《意見》明確,已頒發的土地承包權利証書,在新的承包期繼續有效,且不變不換。因此,之前取得的土地承包權証是有效的。當然,有個技術問題,証書記載的承包期限,到延包時再做統一變更。

隨著城鎮化的加快推進,目前全國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大約2.88億人,其中舉家進城務工經商的有3000多萬戶。所以,有的村裡存在“空心村”現象。其中,相當一部分農民在城裡落戶了,但是多數過年過節時還回村裡。總體來看,舉家進城落戶的農戶越來越多。

那麼,進城農戶的承包地怎麼處置?韓長賦說,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對進城落戶的農民,如果農民願意,可以在自願有償的情況下,將承包地退還給集體,或者在集體成員內轉讓承包權。如果農民不願意,就要保留承包權,允許其通過流轉經營權或者通過代耕托管來實現土地收益。

“對進城農戶是否放棄承包地,要尊重農民的意願,不能搞強迫命令。在土地問題上要有足夠的歷史耐心,不要急於收回農民的承包地。要尊重農民的意願和維護農民權益,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選擇。”韓長賦說。

新型經營主體:

確保流轉土地預期穩定

二輪承包以來,由於人口的增減和自然災害等一系列原因,一些農戶存在無地或者少地的狀況。據各地初步調查,大體上這部分農戶佔總農戶的0.94%。《意見》規定,第二輪承包到期后,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現有承包地在二輪承包期期滿以后由農戶繼續承包,有自然災害損毀等特殊情形時,可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在個別農戶間做適當調整,但是要依法依規、從嚴掌握。

那麼,無地少地農戶怎麼辦?韓長賦說,一方面,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集體預留的機動地(不超過5%)、新開墾的耕地、原承包戶依法自願交回的耕地、承包農戶消亡后依法收回的耕地來解決﹔另一方面,可以幫助他們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來耕種土地,也可以流轉其他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另一個熱點問題是,二輪承包即將到期,流轉土地是否受影響?據介紹,到2018年底,全國有5.39億畝耕地在不同主體間進行流轉。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的剩余期限。然而,2023年起,二輪承包大規模到期,高峰則在2026年到2028年。這就意味著,從現在流轉土地到土地二輪承包到期,可能不到10年時間。有些流轉土地的新型經營主體擔心到期以后怎麼辦?

農業農村部黨組成員兼中央農辦秘書局局長吳宏耀表示,新型經營主體不用擔心上述問題,一個途徑是政策保障。《意見》規定了延包的原則和辦法,既給承包戶一顆“定心丸”,同時給土地的受讓方,即新型經營主體也吃下了“定心丸”,到期以后農戶可以延包,新型經營主體可以再簽續訂合同,延期流轉土地。

另一個途徑是法律保障。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可以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輔助設施、配套設施,並按照合同約定對投資部分獲得合理補償。所以,新型經營主體在流轉土地時,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等方式協商確定二輪到期后繼續經營的具體條款。

(責編:楊曦、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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