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經濟·科技

警惕租房“付款陷阱”(以案說法)

2020年02月06日08:5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小字號

  【案情】趙某與房屋中介公司簽訂《房屋承租合同》,約定每月提前15日到營業部交納租金。可是,當趙某去交房租時卻遭到拒絕。幾天后,中介公司以趙某未及時交房租為由強行收回房屋。

  趙某將中介公司告上法庭。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中介公司拿出一份《分期服務協議》,說明該協議由中介公司(甲方)、趙某(乙方)與某網貸公司(丙方)共同簽訂。該協議約定:丙方提供房屋租金的分期支付服務,乙方向丙方交租金,如果逾期則需按照每日1%支付滯納金,逾期3天及以上的,丙方有權終止合同。

  中介公司還介紹了使用分期服務網絡平台的流程:公司先將承租合同錄入上傳,然后由租戶使用手機號注冊登錄、上傳身份証照片、點擊同意“分期服務”協議,網絡平台向租戶手機發送驗証碼,輸入正確驗証碼才能審核通過。但趙某否認使用該軟件注冊及操作,中介公司也並未提供具體証據証明他曾簽訂過該協議。法院最終判決,中介公司退還押金、管理費、房租,並支付違約金。

  【說法】當前,一些房屋中介公司為快速回籠資金,選擇與網貸公司合作。中介公司承租房屋后,利用零押金、押一付一等營銷手段,吸引租戶承租,並與網貸公司簽訂貸款協議,讓租戶以每月向網貸公司還貸款的方式交納租金,網貸公司則一次性將租戶一年或半年的房屋租金先期交付中介公司。

  這一模式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以下問題:有的中介公司在租戶不知情或未認真審查合同等情況下,誘導租戶與網貸平台簽訂貸款或分期付款協議﹔有的甚至偽造貸款協議,要求租戶向網貸公司付款﹔還有的利用租戶的身份信息,去辦理其他貸款業務,用於與租房無關的事宜,導致租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大量貸款,個人征信也受到影響。

  法官提醒,租戶在簽訂租房合同時應警惕“付款陷阱”,要認真審核租賃合同條款,尤其是關於付款方式和付款對象的約定,看清是向房東、中介公司還是網貸公司交納房租。如果是向網貸公司交納房租,一定要選擇正規平台,在評估風險后審慎作出是否租賃的決定﹔如果使用手機在線交納房租,要查清資金流向,一旦發現異常要及時停止支付。

  (本報記者  倪  弋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0年02月06日 19 版)
(責編:楊曦、庄紅韜)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