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放貸?《民法典》說不!
“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這兩條說明法律保護的意圖從債權人偏向了債務人。”
禁止放高利貸首次明確寫入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部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法典,於5月28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崢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這是從法律層面上對禁止高利放貸首次予以明確。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肖颯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民法典較好地兼顧了各類放貸主體的合法訴求,對各類放貸組織依法展業、有序參與市場競爭發揮了積極的引導作用。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郭韌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民法典此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高利貸行為的違法性,這充分表明了國家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決心。
“禁止高利放貸”
具體來看,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法典還明確,“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法典雖然明確“禁止高利放貸”,但並沒有明確高利貸的利率界限及計算方法,只是提到“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如此規定,是民法典概括性、原則性和操作性的具體體現。目前各地法院尚無統一適法意見,因而借貸關系引發民事爭議的利率確定規則莫衷一是。由此,民法典較好地兼顧了各類放貸主體的合法訴求,對各類放貸組織依法展業、有序參與市場競爭發揮了積極的引導作用。”肖颯表示。
曾崢指出,“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這兩條說明法律保護的意圖從債權人偏向了債務人。如果法律側重保護債權人,這其實是鼓勵民間借貸的,現在側重保護債務人,那麼債權人在借貸時,就會對相應的法律風險進行權衡。
高利貸的司法判罰依據
實際上,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有關高利貸的規范大多通過司法解釋體現。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6日公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兩年內向不特定的人放貸10次以上,並且以超過36%的年利率放貸),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肖颯認為,《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運用刑法手段打擊非法高利放貸,結合民事司法解釋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明確“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是認定非法放貸“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前提條件。
肖颯指出,非法放貸已正式入刑,這實際上倒逼著民法典在更高的法律層面上,對高利放貸行為法律評價邏輯上予以完善,以確保民刑規則的一致性與法律治理結構的完備性。這是民法典不明確高利貸的利率界限及計算方法的原因,也是“法秩序統一原則”在首部民法典中的具體體現。
實務中借款利率的判定
雖然對民間借貸劃定了年利率24%和36%的兩條“利率紅線”,但在實際操作中,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往往通過收取“服務費”、“中介費、“延期費”等方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各地法院目前也沒有統一適法意見。
根據2002年1月31日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准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肖颯指出,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確實對銀行借貸關系有參考意義,但更多實操案件中,金融機構有著自己的利率體系。對於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咨詢公司、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機構,目前各地法院尚無統一適法意見,因而借貸關系引發民事爭議的利率確定規則莫衷一是。肖颯法律團隊期待民法典正式實行前后,對民間借貸利率配套規則的修補與完善。
不過,在郭韌看來,“目前在民間借貸領域,實務中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用24%和36%兩條利率標准去判定。這個24%的利率是包括‘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証金’、‘延期費’等變相植入利息中的費用。”
曾崢也表示,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為年利率24%,“借款利率到法院就一種算法,除了本金以外的收益,都是算在利息裡面的,服務費也是包含在利息中”。這也意味著,一旦民間借款合同中的年利率超過這一比例,雙方產生糾紛起訴至法院以后,未來法院將按照年利率24%這一上限判決。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