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佳斯兩面膜含禁用成分遭下架 為寶尊電商旗下商品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3日訊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近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靜處〔2020〕062020000170號)顯示,2020年3月12日,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反映當事人上海博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博道電商”)在天貓“貝佳斯官方旗艦店”銷售的化妝品含有禁用成分。
隨后,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3月2日針對上述化妝品成分問題抽樣送檢,結果符合規定。鑒於上海博道電商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3月12日進行線索登記,並於同月27日報經局長批准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上海博道電商主要從事電商平台網店運營及商品銷售,涉案的天貓店鋪“貝佳斯官方旗艦店”系為該公司運營,主要銷售貝佳斯品牌系列商品。
上海博道電商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天貓“貝佳斯官方旗艦店”銷售化妝品“【多色可選】貝佳斯白泥/綠泥礦物營養美膚泥漿面膜212g”,該化妝品共有六種顏色,其中“貝佳斯白泥212g”(商品備案名稱:貝佳斯礦物營養美膚泥漿膜)和“貝佳斯藍泥212g”(商品備案名稱:貝佳斯藍海新生美膚泥漿膜)標簽中標注有限用成分“苯氧乙醇、羥苯甲酯、羥苯乙酯、羥苯丙酯、羥苯丁酯”及禁用成分“羥苯異丁酯”。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3月2日將上述化妝品抽樣送檢,對“貝佳斯礦物營養美膚泥漿膜”和“貝佳斯藍海新生美膚泥漿膜”中的限用成分“苯氧乙醇、羥苯甲酯、羥苯乙酯、羥苯丙酯、羥苯丁酯”及禁用成分“羥苯異丁酯”進行檢驗,結果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的規定。上海博道電商已於2020年3月10日將上述兩款商品下架處理。
上海博道電商上述行為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違規標注化妝品成分的行為。依據《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責令立即改正。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上海博道電商成立於2010年3月30日,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吳駿華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該公司為上海寶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中概股,“寶尊電商”,BZUN.NASDAQ)全資子公司。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相應的標准規定。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化妝品標識未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應標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原文:
機構代碼:2071343018
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靜處〔2020〕062020000170號
當事人:上海博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証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8552931057L
住所:萬榮路1188弄8號109室
法定代表人:吳駿華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經營范圍: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在網絡、計算機專業領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日用百貨、電子產品、床上用品、化妝品、玩具、工藝品、五金機電、辦公用品的銷售。【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0年3月12日,我局接舉報反映當事人在天貓“貝佳斯官方旗艦店”銷售的化妝品含有禁用成分。我局已於2020年3月2日針對上述化妝品成分問題抽樣送檢,結果符合規定。鑒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於2020年3月12日進行線索登記,並於同月27日報經局長批准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電商平台網店運營及商品銷售,涉案的天貓店鋪“貝佳斯官方旗艦店”系為當事人運營,主要銷售貝佳斯品牌系列商品。
當事人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天貓“貝佳斯官方旗艦店”銷售化妝品“【多色可選】貝佳斯白泥/綠泥礦物營養美膚泥漿面膜212g”,該化妝品共有六種顏色,其中“貝佳斯白泥212g”(商品備案名稱:貝佳斯礦物營養美膚泥漿膜)和“貝佳斯藍泥212g”(商品備案名稱:貝佳斯藍海新生美膚泥漿膜)標簽中標注有限用成分“苯氧乙醇、羥苯甲酯、羥苯乙酯、羥苯丙酯、羥苯丁酯”及禁用成分“羥苯異丁酯”。我局於2020年3月2日將上述化妝品抽樣送檢,對“貝佳斯礦物營養美膚泥漿膜”和“貝佳斯藍海新生美膚泥漿膜”中的限用成分“苯氧乙醇、羥苯甲酯、羥苯乙酯、羥苯丙酯、羥苯丁酯”及禁用成分“羥苯異丁酯”進行檢驗,結果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的規定。當事人於2020年3月10日將上述兩款商品下架處理。
以上事實,由以下証據証實: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商品標簽、進貨憑証等。
2020年6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靜罰告〔2020〕062020000170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局視為放棄相關權利。
當事人行為違反《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相應的標准規定。”的規定,構成違規標注化妝品成分的行為。
依據《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化妝品標識未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應標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責令立即改正。
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靜安區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本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06月1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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