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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薦股黑群”:41人的“薦股群” 40人是“托兒”

2020年07月08日08:21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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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上海7月7日電 題:倒賣信息、違法配資、網絡詐騙……擦亮眼睛嚴防“薦股黑群”

  新華社記者蘭天鳴、桑彤

  隨著股市開始火熱,微信、QQ等網絡社交平台上的一些“薦股黑群”也開始活躍。群內有所謂“庄家”“大V”進行忽悠式薦股,侵害股民權益。

  41人的“薦股群”,40人是“托兒”

  “您好,有一個股票盈利群想邀請您加入。”“現在拉您進入的是VIP交易信息內部群。”

  新華社記者發現,不法分子常以電話推薦、主動拉入等方式將部分股民誘入“薦股黑群”,再通過詐稱自己或團隊是“大V”“股神”操控股民牟利。

  ——夸大其詞,蒙“入會費”“內部信息費”。記者在一個名為“談股論金大家贏”的微信群中看到,有人反復發送“免費領取最低收益18%內幕股代碼”文件﹔還有自稱是助理和分析師的人持續發送據稱是購買文件者個人賬戶不斷賺錢的截圖。

  一名群裡管事的人說,其團隊“有內幕、夠專業”“很安全”,記者隻要繳納3999元入會費,就能得到“牛股最佳買賣點位和建倉時機”內部信息,而實際上所謂“內幕股代碼”不過是一些從網絡上隨便找來的公開資料。

  ——“十面埋伏”,騙“平台充值費”。“41人的薦股群,40人是‘托兒’,就我是‘韭菜’。”投資者顧某被上海嘉定警方告知,他差點被騙得血本無歸。

  顧某稱,他被網上認識的“炒股大師”拉進了薦股群,“大師”強烈推薦顧某充值10萬元,加入炒股“戰斗營”賺大錢。

  記者從警方了解到,顧某所在薦股群內,僅他一人是真實投資者。另外,“大師”推薦的炒股APP也被動了手腳,其顯示市場信息會比真實市場滯后1至2分鐘,這讓“大師”的漲跌判斷幾乎百發百中。

  ——服務“庄家”,坑投資者接盤。6月19日,証監會發布風險警示稱,有媒體報道個別股票交易中有“大V”為配合“庄家”出貨進行忽悠式薦股,投資者接盤后股價暴跌損失慘重,需高度警惕。

  開戶半小時信息就泄露 有信息販子藏身網絡社交平台

  不法分子通過“薦股黑群”除了誘騙操縱股民外,還有一個重大危險是違法出售股民的身份、財產、交易等重要信息。記者調查發現,在網絡社交群組中存在一批不法賣家,批量出售股民重要信息。

  “中國股民投資學校”QQ群中的一名賣家向記者表示,可大批出售股民姓名、電話、持股、資金等具體信息。

  記者了解到,股民信息多是通過技術手段從一些知名証券金融公司的網絡系統或交易軟件中盜取,“股民開戶半小時內,姓名、電話號碼和所在券商公司名字就能拿到”“要多少人都能供應”。

  有部分不法賣家出售“成群”股民,直接向薦股群引流﹔還有的甚至直接出售“薦股群”。一名賣家告訴記者,他直接供應成品薦股群,群內每名股民計價160元。

  還有此類賣家向記者表示,可根據股民持倉情況、瀏覽股票記錄、投資偏好等信息,為買家“定制”符合特定標准的股民資源包,這類股民群更便於買家“收割”。

  記者還發現,部分網絡社交群組中有人聲稱能提供場外配資等非法資金服務。據一名經營者發給記者的資料顯示,其可配資3至10倍杠杆,交易模式為“T+1”, 建倉后即收取總金額0.58%的“建倉費”,每天再收總金額0.18%“遞延費”。

  警方提醒,此類非法交易風險巨大。有犯罪團伙專門以高額配資為“誘餌”對股民實施網絡詐騙,目前全國多地均有股民受害。

  根治“薦股黑群”要靠技術升級與監管合力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等多名專家認為,治理“薦股黑群”涉及網絡安全、金融監管等多個方面,形成有效監管合力非常重要。

  針對目前股民信息通過証券相關APP大量外泄的情況,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建議,証監、網信、工信等主管部門應出台相應規范或技術標准,提高定期檢查和測評頻率,進一步提升此類APP信息安全防護能力。

  對於“薦股黑群”和信息販子多藏身網絡社交平台這一問題,北京師范大學網絡法治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臧雷指出,國家網信辦相關規定明確要求互聯平台運營者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賬號信息等,有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義務。平台運營者應充分利用現有技術手段,更積極主動地落實監測、報告和治理義務。

  記者從上海証券交易所了解到,目前該所依托AI等新技術,開展運用機器學習技術開展投資者畫像分析,使用知識圖譜技術構建圖形化的賬戶關聯分析模型,應用文本挖掘技術實現“網絡黑嘴”自動偵測等應用研發,致力於更早發現隱患,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

  証監會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請務必提高警惕,理性投資,以免上當受騙。對操縱市場、非法薦股等違法行為,証監會將保持高壓打擊態勢。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李都也(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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