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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救災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

2020年07月11日08:04 |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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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11日電 (任妍)近日,記者從財政部獲悉,日前,財政部、應急部日前印發實施《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以下簡稱“救災資金”)支出范圍、申請與下達、管理與監督等作出規定,明確要求對救災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

辦法明確,救災資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職責,組織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此處所稱重大自然災害是指應急部(或者自然災害議事協調機構,下同)啟動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對未達到啟動應急響應條件,但局部地區災情、險情特別嚴重的特殊情況,由應急部商財政部按照程序報國務院批准后予以補助。

救災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搜救人員、排危除險等應急處置,購買、租賃、運輸救災裝備物資和搶險備料,現場交通后勤通訊保障,災情統計、應急監測,受災群眾救助,保管中央救災儲備物資,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應急救援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救災事項。財政部會同應急部建立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可以根據災情先行預撥部分救災資金,后期清算。

辦法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救災資金預算后,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會同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及時分解下達,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本省區域績效目標上報財政部和應急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區域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中央救災資金以及與中央救災資金共同安排用於救災的地方財政資金和其他資金。應急部應當指導災區有關部門做好救災工作,會同財政部督促地方有關部門按規定安排使用救災資金,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年度終了開展績效自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預算公開有關規定。

(責編:任妍、孫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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