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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盯“關鍵少數” 証監會持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

林玄墨
2020年07月29日08:02 | 來源:中國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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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不僅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也是解決投資者和管理層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關鍵。証監會近日宣布,為落實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証券法,持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証監會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管理辦法新增了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則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則,明確自願披露原則的相關要求,進一步鼓勵自願披露。同時,管理辦法按照新証券法對臨時報告事項進行了完善,如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等事項納入臨時報告﹔對於同時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債券臨時披露事項,明確披露要求。

  管理辦法還進一步強調董監高等相關主體的責任。強化董事會在定期報告披露中的責任,明確要求定期報告內容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証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同時進一步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配合義務。

  值得關注的是,作為連接企業與投資者的重要紐帶,高質量的信息披露無疑是對企業自身價值的充分認可,這會讓投資者信心愈發得以增強﹔但反之,一些在信息披露上漏報、瞞報或者帶有主觀故意的虛假記載,會讓投資者陷入巨大的投資風險之中,這對於公司的誠信經營同樣會在投資者心裡大打折扣,並且還將面臨來自監管部門的處罰。據証監會統計顯示,今年以來截至7月26日,在証監會及地方証監局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共有38張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信披違規。

  此外,証監會近日還宣布,証監會會同工信部、司法部和財政部,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証券服務機構從事証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自今年8月24日起施行。

  証監會表示,新証券法創新監管方式,調整了原來相關証券服務機構事前准入審批的監管體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証券服務機構從事証券服務業務,應當報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為落實上述備案要求,証監會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了《証券服務機構從事証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

  據了解,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一套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自律性規則等在內的多層次信息披露規則體系。主要有五個層次:一是証券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証券法﹔二是行政法規,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正在制定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三是各類部門規章,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四是各類規范性文件,証監會層面制定的信息披露規范體系主要由內容與格式准則、編報規則和解釋性公告三個層次構成﹔五是自律規范層次,主要包括証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場規則及有關自律組織制定的行業守則等。(林玄墨)

(責編:李都也(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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