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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實體打擊違法放貸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或可降低

李遠方
2020年07月31日07:55 | 來源:中國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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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了《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位列民事案由之首

“民間借貸案件總收案數量8年間增長超過10倍,成為名副其實的民商事審判第一大案由。”北京一中院發布的民間借貸案件審判白皮書顯示,在2011-2018年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及其轄區法院共審理民間借貸案件65605件,涉及金額500.3億元,案件增幅超過10倍。另有數據表明,2015年以來,在全國法院一審受理的所有民商事案件中,民間借貸案件數量位居首位,成為民商事審判的第一大案由。

白皮書提出,民間借貸因游離於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而導致民間借貸糾紛呈逐年遞增態勢。同時,因民間借貸的隨意性、粗放性及交織的熟人關系,往往造成証據不規范、舉証困難,進而使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加大。頻發的虛假借貸、套路貸等問題,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嚴峻挑戰。其中,“套路貸”所引發的訴訟難題較為突出。

“民間借貸24%的高利率上限,吸引了廣泛的社會資金投入,不少交易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規避政策監管,與民間借貸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如有的融資租賃行為中隻有資金往來而沒有租賃物的交付﹔有的委托理財中明顯違反監管規定設置固定收益保本保息,以此吸引客戶﹔有的私募基金名為合伙投資,實際卻利用第三方擔保等方式變相承諾投資者有高額收益。形形色色的金融創新之舉,混淆了不同的金融業務與借貸的界限,導致出現政府部門監管難、法律糾紛處理難等問題。”北京一中院副院長馬麗娜表示。

保護上限或將大幅降低

“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實行了很多年,具體內容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015年,最高院公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倍”的規定正式退出歷史舞台。按照該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月22日,最高法聯合國家發改委共同發布《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該意見第十三條明確提出,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依法支持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交易模式,為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供司法保障。

意見還提出,統籌兼顧利率市場化改革與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的關系,對於借貸合同中一方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和超出司法保護上限的,不予支持。意見還強調,規范、遏制國有企業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強調從嚴把握法定利率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目前的民間借貸利率標准太高,不利於實體經濟的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是正規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對於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確實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這個問題引發了最高法的高度重視。

“對於社會上反映的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問題,我們正在抓緊研究解決方案。”鄭學林表示,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大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對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以及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具有積極意義。

據悉,為有效規范民間借貸,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發布多個文件,強調從嚴把握法定利率,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証金”“延期費”等形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依法不予支持。

鄭學林透露,今年通過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開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的重要內容。

(責編:李都也(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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