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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

2020年08月21日08:04 | 來源:北京商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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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錘定音。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范圍調整。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為3.85%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比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大調,早就不是什麼秘密。7月,最高法明確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

  不少擔憂的聲音隨之而來。上限大幅調低后,市場供給壓縮,很多企業和個人將比從前更難借到錢。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還不能大幅度下沉的情況下,會不會讓企業的融資變得更難,甚至更貴?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都在天使和魔鬼兩副面孔下周旋。一方面,全社會信貸額度有限,銀行的信貸資金會優先向央企和國企傾斜,民間借貸為銀行澆灌不到的大量民營企業及個人解了資金的燃眉之急,成為名副其實的金融援兵。另一方面,金融監管存在缺位與滯后現象,民間借貸行業行走於灰色地帶,影子銀行、集資詐騙、暴力催生等問題如影隨形,隨時都能將金融風險無限擴大化。

  因此,面對一個經濟真正需要的行業,同樣需要“兩副面孔”,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既不能縱容其野蠻發展,更不能一棍子打死。最有效的中間路徑,隻有持續不斷的金融改革。

  沒有人不想要低成本貸款。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民間借貸的利率高低,不僅取決於法律的規定,還可能取決於供求關系、資金使用效用等因素。不管是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還是打擊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利率紅線仍在解決問題之表,而唯有放寬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利率市場化改革才能治本。

  隨著市場經濟繁榮,滿足大量民營企業、特別是其中的中小微企業資金需求,需要融資供給的存量擴大和增量補給。讓金融機構對小微服務充分、更全面,讓普惠金融能夠真正做到普惠。同時,通過放寬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從而打破壟斷增加競爭,將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從大多數國家實踐看,高利貸“不受待見”,多在道德層面,而非法律原則。相反,越是在利率市場化的國家,對高利貸也相對寬容、開放。

  民間借貸盛行,其實是供需原因共同作用的。較低的存款利率,資金不願流向銀行體系,於是大量社會閑置資金,追逐高利潤涌向借貸市場。隻有推進利率市場化,理順價格關系,平抑官方利率與民間利率之間的巨大價差,才能最大限度壓縮套利空間,“金融脫媒”問題才可以緩解。

  調整民間借貸利率應成為改革先聲。先戳破“魔鬼”的泡沫,讓見不得光的暗影無處棲息,然后讓游走在灰色地帶的“天使”找到光亮。

(責編:李都也(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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