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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兼業代理新規劍指無証銷售、返佣

2020年09月18日08:13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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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S店無証銷售、捆綁賣保險等行為屢屢引起市場關注,而此類非金融類車險兼業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車險兼業代理機構”)也進入監管視野。繼去年銀保監會掀起捆綁銷售清查大幕后,9月17日,北京銀保監局發布了《關於加強北京地區非金融類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合規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提升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合規能力、壓實保險公司管理責任、完善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等方面提出進一步要求,力圖形成對車險兼業代理市場的監管合力。

  業內人士認為,本次對於車險兼業代理機構的規范管理,主要背景是因為其為產險公司車險業務主渠道卻亂象頻出,其中無証銷售、違規返佣等行為尤為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加快推進其管理制度改革創新,能解決保險兼業代理市場突出問題、保障車險綜合改革順利實施、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持牌持証”賣保險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北京地區共有持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証的機構2583家,其中非金融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2463家。而非金融類兼業代理機構是在京財產險公司車險業務主渠道,業務佔比近六成。

  然而,長期以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特別是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存在惡性競爭、捆綁銷售、銷售誤導、協助無資質機構開展業務等諸多問題,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等亂象。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數量多、類型廣、規模不一,小、散型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和能力普遍不足。”北京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直言。

  重整旗鼓勢在必行。因此,此次《通知》對於非金融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提出了“機構持牌、人員持証”等要求。

  在機構持牌、人員持証方面,《通知》規定,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聘任品行良好的從業人員,按規定在行業信息系統中進行執業登記。從業人員僅限在主業營業場所內開展代理業務活動。車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通過本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開展代理業務活動。同時,保險公司應當通過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向其銷售車險的兼業代理機構網點名稱和從業人員姓名,並將相關信息記錄在車險投保單、保險單及業務系統。

  此外,《通知》還表示,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車險業務信息系統,並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對接,實現電腦聯網、系統出單、實時管理,確保向保險公司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投保信息。車險業務信息系統可獨立於主營業務單獨查詢統計車險數據。

  設立返佣專項賬戶

  “返積分兌換加油卡”“贈送維修保養服務”……五花八門的返佣措施吸引車主在4S店購買車險。

  然而,由於給予或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等行為間接抬高險企的經營成本,監管部門一直嚴禁車險返佣等違規行為。

  為了規范佣金返還行為,對於兼業代理機構要求中,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通知》對於車險兼業代理機構中獨立佣金結算專用賬戶的開立有著單獨要求。業內人士表示,這一規范的出台,與當前保險市場“頻頻亮相”的違規返佣行為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具體而言,《通知》明確,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根據保險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約定開立獨立的佣金結算專用賬戶。保險公司應當以轉賬方式向該賬戶支付佣金,不得向其他賬戶支付佣金,不得以其他名義變相支付佣金﹔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車險保費安全管理,投保人通過銀聯卡、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支付保費的,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主任王緒瑾認為,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將保費和佣金分開,提高佣金透明度,防止保費截留。

  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認為,返佣行為實質上會拉低保險產品的費率,有害於保險市場的健康。返佣是一種商業賄賂。一些銷售人員返佣會讓相關的同行進退維谷,而沒有1000多萬保險銷售人員在前期和后期工作積極性,保險市場難以可持續發展。

  而對於此次佣金亂象的整治,王向楠則表示,由於佣金返還現象涉及利益相關方頗多,且支付利益的方式多種多樣,具體的治理效果,還要看檢查和處罰的力度。

  險企承擔主體責任

  而在中介渠道管理能力方面,《通知》也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主報告公司的保險公司主體責任。王向楠分析稱,監管者對兼業代理的監管能力比對專業代理弱,所以需要結合保險公司來管理,能夠便於日后對車險兼業代理活動進行追責。

  《通知》表示,一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車險兼業代理渠道業務合規性管理﹔另一方面,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一般委托代理關系,應當與一家保險公司協商建立主報告關系,並在書面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那麼,何為主報告關系及一般委托代理關系?《通知》表示,建立主報告關系的保險公司負責車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日常合規性管理工作,按年度評估車險兼業代理機構風險合規情況,代為辦理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証和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有關事項﹔而建立一般委托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則負責車險兼業代理機構與本公司業務直接相關的合規性管理工作,自行或配合主報告公司採取必要的監測、檢查、糾正、追責等措施規范車險兼業代理機構行為。

  而在如何增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管理能力方面,《通知》也作出了相關規定:擬擔任主報告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車險兼業代理渠道相關的業務管理、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管理等制度,並指定負責車險兼業代理渠道管理的專門部門和崗位、人員,定期評估其主報告的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數量和基本情況,確保與自身管理能力相匹配。

  王向楠表示,主報告保險公司制度將為車險兼業代理帶來的最直接影響,將是便於落實和追究保險公司管理兼業代理機構的責任,從而規范代理活動和財務行為。他預計,這也會提高保險公司群體相對於兼業代理機構群體的地位,以及提高大公司相對於小公司的地位。

  公開銷售資格

  除了明確建立專屬返佣賬戶、劃定險企主體責任外,本次《通知》還鼓勵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規則並加強自律管理,形成保險公司管兼業代理機構風險合規、行業協會管保險公司履職盡責、監管部門嚴查重處違法違規行為的“齊抓共管”新格局。

  《通知》明確,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建設行業信息系統,負責委托代理關系、保險公司合規性管理履職情況登記報告管理等事宜。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將針對委托代理關系登記管理、主報告保險公司能力評估和履職評價、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合規評價等制定相關自律規則,督促保險公司選擇依法合規經營的車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合作,不斷壓實主報告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責任。

  北京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稱,在建設好行業信息系統基礎上,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將為社會公眾提供銷售機構資格、從業人員執業登記、委托代理情況等信息的便利化查詢途徑,更好地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保障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而對於《通知》落地后如何給消費者帶來利好,王向楠也提出了建議:“管控住車險的手續費及佣金,整體上不突破25%的預定閾值,才能實現車險綜合改革中維護行業穩定、優化資源配置的中介目標,進一步完成給消費者‘擴保’‘提質’‘控價’的最終目標。”

  此外,北京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下發后,各保險公司和北京保險行業協會需進一步建立完善信息系統、修訂相關管理制度、與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協商建立主報告關系等,可設定一定時間過渡期,《通知》將自2021年3月15日開始正式施行。

(責編:李都也(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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