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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強化了持牌經營原則 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等

2020年09月29日07:55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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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中國銀保監會表示,為有效防范化解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互聯網保險業務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28日。

  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定義

  《辦法》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和發展規律,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重點規范內容包括: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台,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等。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針對實踐中存在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進行了明確規定,即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劃定了紅線:一是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為。

  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哪些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証(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保險機構隻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為規范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關於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証件照片、執業証編號等信息。

  營銷宣傳內容應遵循清晰准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營銷宣傳頁面應准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

  銀保監會強調,《辦法》規定,不能有效管控風險、不能保障售后服務質量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活動﹔強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內容,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要求投保頁面必須屬於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台,保障交易安全﹔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構建覆蓋全生命周期的客戶信息保護體系,防范信息泄露﹔為便利消費者,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繼續密切跟蹤研究互聯網保險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及時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構建立體化的互聯網保險制度體系,推動互聯網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文/本報記者 藺麗爽 統籌/余美英

(責編:李都也(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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