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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先行示范區改革全面提速

陶鳳 王晨婷
2020年10月12日07:58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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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深圳先行示范區改革全面提速

  今年是深圳經濟特區成立40周年。在《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布一年后,10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簡稱《方案》)。

  根據目標,深圳今年會在要素市場化配置、營商環境優化等重要領域推出一批重大改革措施,制定實施首批綜合授權事項清單﹔2022年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重大制度成果﹔2025年,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取得標志性成果,基本完成試點改革任務,為全國制度建設作出重要示范。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探索

  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是《方案》的重點內容之一,在土地管理制度、勞動力流動制度、技術成果轉化制度、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等領域提出了具體的探索方向。

  為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方案》明確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委托深圳市政府批准。

  “過去深圳房價快速上漲,主要原因是人們相信深圳土地供應不足以滿足龐大的人口住房需求,以此為基礎進行投資。但實際上,深圳的土地供應不足,除了地理條件限制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政策限制。大量的小產權房、農民房、城中村、廠房宿舍不具備上市流通的條件,無法形成有效的住房供應。這一歷史問題在現行的制度框架下長期得不到解決。在每年50萬人口流入的背景下,單單隻依靠少量的商品房,供需矛盾日益激化。”貝殼研究院首席市場分析師許小樂告訴北京商報記者。

  對此,政策賦予了農地轉建設用地更大權限。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告訴北京商報記者:“政策類似規定使得后續深圳在獲取增量屬性的建設用地方面有更大的權限。此類做法實際上對於一些建設用地緊缺的城市是有啟發意義的,類似規定能夠減少土地征收征用的時限,促進相關土地市場的改革,最終增加土地供給的規模和提高效率。”

  同時,《方案》支持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推進二三產業混合用地。支持盤活利用存量工業用地,探索解決規劃調整、土地供應、收益分配、歷史遺留用地問題。探索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的市場化機制,完善閑置土地使用權收回機制。

  深化深汕特別合作區等區域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支持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市場,完善一二級市場聯動的土地市場服務監管體系。試點實行土地二級市場預告登記轉讓制度。

  許小樂認為,《方案》優化增量土地與存量土地的循環利用。一些閑置、低效工業廠房倉庫將能夠轉化為住宅用途,使工改租、商改租更為順暢。另一方面,深化深汕特別合作區等區域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繼續擴大城市圈的資源合作利用方式,從城市圈外部獲得可用資源,將惠及周邊城市。兩者一起真正豐富深圳的土地供應。

  拓寬特區立法空間

  除了土地管理制度,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也是深圳經濟特區綜合改革試點的關鍵所在。

  《方案》明確,完善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特區立法。按程序賦予深圳在干部和機構管理、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等方面更大自主權。探索完善行政爭議多元解決機制,健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機制。

  同時,支持深圳擴寬經濟特區立法空間,在新興領域加強立法探索,依法制定經濟特區法規規章。

  去年《意見》對於特區立法權的表述就曾引起關注。《意見》提出允許深圳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深圳自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授予“特區立法權”以來,充分發揮“特區立法權”優勢,截至去年8月,共制定法規229件,現行有效法規168件,其中經濟特區法規130件。

  “深圳特區立法一直發揮著試驗田的作用,完善經濟特區立法,也是在落實此前《意見》精神,繼續通過經濟特區立法解決改革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繼續解決新領域落地與法律法規嚴重滯后之間的矛盾。”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志峰告訴北京商報記者。

  深圳市委書記王偉中在近期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深圳聚焦“法治城市示范”,用足用好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深圳出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加快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個人破產條例等一批全國首創法規。

  打造保護知識產權標杆城市

  知識產權也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2019年正式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極大地激發了企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也使深圳在最新的全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績效考核中躍居第一。《方案》進一步提出,要將深圳打造為保護知識產權標杆城市。

  具體來看,開展新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試點,完善互聯網信息等數字知識產權財產權益保護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証據披露、証據妨礙排除和優勢証據規則,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探索在部分知識產權案件中實行舉証責任轉移制度。實施知識產權領域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

  “首先,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橋頭堡,經過長期發展已經成為技術創新、科技融合的前沿陣地,已經具備了知識產權標杆城市的外部經濟環境和科技環境優勢﹔第二,深圳營商環境在國內首屈一指,司法執法環境也在全國領先,也已經具備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保障優勢。”孫志峰告訴北京商報記者。

  此外,深圳特區屬性決定了其在法律制度制定和適用具備了其他區域不具備的天然優勢,具有制度層面上可不斷試錯不斷改進的制度優勢﹔其毗鄰香港,近年來也允許特定案件特定區域香港法律適用,因此在融合英美法系和內地法系各自優點方面具有地域上融合優勢。

  孫志峰認為,最為值得關注的是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如果這一體系在深圳取得良好效果,無疑將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和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完善帶來相當價值的影響。”

(責編:趙安妮(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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