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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法》迎17年來首次大修

金融違法最高可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罰款

潘福達
2020年10月26日08:02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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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潘福達

  繼2003年修訂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法》迎17年來首次大修。央行官網近日發布消息稱,人民銀行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引人關注的是,意見稿加大了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十倍以下或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孰高者為准。而2003年修訂版中,金融違法行為最高處罰為違法所得的五倍。

  強調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有何必要性?央行給出了官方解釋。央行介紹,這不僅是落實中央金融改革部署、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需要,也是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需要。

  記者梳理發現,相比2003年的修訂版,這次征求意見稿內容從53條增至73條,在總結近年來金融宏觀調控和風險處置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條件成熟、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修法中予以體現,同時充分借鑒了危機后各國中央銀行立法先進經驗及相關國際准則。

  近年來,經濟金融形勢出現重大變化,金融市場規模迅速擴張,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業務交叉融合,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同時,金融風險交叉傳染、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足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仍需進一步疏通。縱觀全球金融業,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開始重新審視中央銀行職能定位,普遍從法律層面強化中央銀行在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職能,突出中央銀行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

  央行解釋道,有必要通過修法落實人民銀行新職責要求,完善履職措施,在法律框架下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為社會經濟發展營造良好金融環境,這也符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趨勢。

  《征求意見稿》還將“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明確寫入立法目的,引導金融體系回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定位。

  金融違法嚴重或被“市場禁入”

  針對金融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征求意見稿》加大了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十倍以下或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孰高者為准。

  記者查詢獲悉,2003年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處罰上限為:“如果違法所得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對取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意見稿借鑒証券市場的監管經驗,增加了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証、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威懾力比2003年修訂版大幅提升。

  意見稿第五十五條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八類措施,例如提供流動性支持﹔發放金融穩定貸款﹔設立特殊目的實體,承接、管理和處置問題機構的資產和負債﹔設立特殊目的實體,收購、注資並階段性持有問題機構股份等。

  此前,市場中關於“財政赤字貨幣化”的觀點爭論不休。這次《征求意見稿》繼續堅持中國人民銀行不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貸款的原則。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解讀稱,堅持這一要求是防范赤字貨幣化、防范通貨膨脹和資產泡沫的底線要求。從實際看,我國堅持正常的貨幣政策,貨幣政策空間仍然較大,沒有必要實施直接購買國債等非常規貨幣政策。

  《征求意見稿》還健全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制度。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審批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合並、分立、解散、破產及業務范圍。

  嚴禁數字代幣發行

  當前數字人民幣研發加速推進,據央行相關負責人在多個公開場合披露,數字人民幣研發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同時,試點工作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尤其是近期深圳“數字人民幣紅包”試點活動獲得了很大的關注度,公眾參與度很高。在近日舉辦的金融街論壇上,央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莫萬貴介紹,支持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在北京設立金融科技中心,建設法定數字貨幣試驗區和數字金融體系。

  呼之欲出的數字人民幣引發市場叫好,但業界已形成共識:在推動數字貨幣發展的同時也要注意防范風險。

  《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與此同時,為了防范虛擬貨幣風險,《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董希淼表示,《征求意見稿》不僅填補了數字人民幣法律方面的空白,也為未來數字經濟時代的金融監管預留了空間。

(責編:趙安妮(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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