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自然人網店依法登記勢在必行 “零星小額”豁免須清晰

今年以來,線上經濟在應對疫情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而來的消費者權益保障問題也隨之放大。在作為電商狂歡節的“雙十一”前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不僅將網絡社交、直播平台納入監管,而且對免於市場主體登記的“零星小額”進行明確界定,將與線上線下一體監管、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精神貫徹落實,並進一步壓實了《電子商務法》下的平台主體責任。
在由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辦的“網絡交易監管與市場主體登記”研討會上,業內專家認為,將“零星小額”電商納入市場主體登記范疇,是將電子商務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的必然,有利於促進電商經濟的良性發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發展后規范欠賬多
重建電子商務文明
中國電商經濟發展迅猛。
今年7月商務部電子商務和信息化司發布的《2019中國電子商務報告》顯示,去年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34.81萬億元,其中網上零售額10.63萬億元,同比增長16.5%。電子商務從業人員達5125.65萬人。
在今年疫情期間,“宅經濟”的陡然走紅,更是給了電商經濟一個快車道。僅從農村來看,據商務部統計,2020年一季度農村電商突破1300萬家。
無論是對於就業還是經濟發展或是造福消費者,電商經濟的貢獻都毋庸置疑,但問題同樣不可忽視。在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看來,互聯網經濟野蠻生長中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需要通過加強監管來解決。“先發展后規范、隻發展不規范欠下的歷史積賬比較多,消費糾紛投訴量居高不下,互聯網金融領域P2P的爆雷,還有私募股權基金亂象都証明了這一點,如果隻講發展不講規矩,最后每個人都受害。”
劉俊海認為,將電子商務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有助於促進電子商務市場的大發展和大繁榮。“互聯網再大也大不過法網”,理由有三:互聯網主體不虛擬﹔標的不虛擬,包括商家交付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支付的價款﹔法律關系的內容不虛擬。
劉俊海認為,不應對最近我們出台的一系列與互聯網經濟、數字經濟、新業態的監管和法治化建設進行誤讀,事實上它並不代表政策對電商乃至互聯網行業的“不利”,而是“為了讓所有電商活動都納入到風清氣正、海晏河清、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多贏共享、包容普惠的法治軌道上來,重建我們的電子商務文明。
征求意見稿所體現的精神正是如此:對網絡交易監管與服務發展的基本原則,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經營者信息公示等多個方面作出規定。
“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証無照經營。”征求意見稿中的這句話被解讀為:在現行監管路徑下,市場主體登記是市場監管的先行棋。
登記體現公平競爭
有利於保護消費者
那麼,市場主體登記尤其是零星小額經營者的登記是否有必要呢?
有觀點認為,這種要求過於苛刻,可能會對小微電商店主形成更高的准入門檻,壓縮了小微商家的生存空間。
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黨委副書記朱曉娟教授看來,將“零星小額”經營者納入市場監督管理的視野是必要且正當的,這是由“零星小額”經營者作為商事主體的地位所決定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說,如今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更多具有身份確認的色彩。“在這樣的情況下,強調經營者,無論其從事經營活動的渠道是線上還是線下,抑或是線上線下融合,都需要辦理相應的市場主體登記,符合我國立法的整體框架,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避免監管套利。”
薛軍補充說,從世界范圍看,對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採取一定的方式來予以確認,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從這個角度看,征求意見稿的整體思路值得肯定。以所從事的業務是電子商務為理由,主張不需要辦理登記,是站不住腳的。
薛軍認為,目前實施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在實際運行中,是否給相應的經營者造成了不合理的負擔,是另外一個問題,可以在改革中不斷解決,但不能作為反對電商經營者需要辦理登記的理由。
劉俊海則認為,“我們關於商事主體登記的門檻已經大幅降低,為全面推行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商事主體登記提供了寬鬆、良好的法律環境”,劉俊海說。
實行登記制度,更被認為有利於平等競爭。“有的登記,有的不登記,會帶來不公平競爭的問題。”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數字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汪慶華說。
“我國商事主體登記制度實行的是原則登記例外豁免的制度。電子商務平台內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是我們國家商事主體登記制度的組成部分,電子商務法也體現了這一原則,既然法律規定了零星小額是例外豁免的情形,就有必要明確零售小額的標准,認為不應制定該標准的主張會導致架空電子商務法原則登記的規定。同時商事制度改革幾年來,小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已很便捷,成本幾乎可忽略,並不構成經營門檻。”北京工商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電子商務法研究會副會長呂來明教授說。
而除了線上線下,還有電商平台裡的各經營者之間的平等。劉俊海指出,市場主體登記是商事主體平等性原則的要求,要讓線下的實體經營者和線上的網店經營者公平競爭,讓電商平台裡的各經營者公平競爭。
市場登記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更是意義重大。劉俊海說,堅持商事主體登記原則,有助於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保障權、隱私權、監督權等一系列民事權利,特別是解決消費者知情權的問題。“如果消費者知道商事主體、賣家的信用記錄,甚至包括公司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控制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誠信記錄,他就可能避免走很多彎路。”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經濟學院教授孫穎認為,經營主體納入登記范圍,對於消費者遇到假貨和虛假廣告等問題,“找到他們”進行維權非常重要。
中國社會科學院評價理論研究室負責人、副研究員王雪峰認為,市場監督管理的理念和方式正向“誠信監管”方向轉變。就市場主體登記問題而言,“你如果是一個守信者,為什麼不敢亮你的身份?所以登記是基於底線思維”。
中央財經大學研究員、河北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李夢娟則說,所有經營者都應該納入登記范圍,不應有過多豁免權,“我們應對網絡登記一體化推進”。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數字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慶華指出,市場主體登記本身也是一個保証公平競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機制。“即使對於‘小額零星’有不同的認識,也不能借此否認市場主體登記的必要性和現實性,市場主體登記是非常重要的市場秩序的一個有效的保証機制。”
普遍登記勢在必行
跟上稅收減免政策
“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如何界定?
關於市場主體登記,另一個爭議點是如何界定可免於市場主體登記的“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網店經營額呈現出“金字塔型”分布,腰部以下的小微電商數量佔比最大,“零星小額”這道門檻究竟在哪裡截斷,備受關注。
在2019年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可免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對於零星小額交易活動沒有進行具體的說明和限定。
征求意見稿採用了“明確統一的交易次數+地區差異化交易金額”的判定框架,給出了具體的界定標准,規定“零星小額交易”是指網絡交易經營者年交易不超過52次且年交易額不超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年交易次數、年交易額合並計算。
呂來明認為標准應全國統一,理由是互聯網經營者區別於線下最大的特點是打破了物理空間的界限,不分地域,平台內經營者的營業收入取決於網店流量、搜索排名、評價等,與經營者住在哪個省市無關”
朱曉娟也認為有必要確定一個統一的標准,“電子商務的無域性早就突破了地域,地域考量標准的科學性以及正當性就不存在了”。
呂來明同時指出,具體數量應該進一步調查,參考主要電商平台內經營者”僵尸網店”的平均營業收入或個體工商戶定額征收中核定營業收入的全國平均數,確定一個簡易操作的數,比如說5萬、8萬、10萬等,實踐中小微經營者免稅的月營業額也是一個整數,以前是3萬,現在是10萬。絕對地以上一年度私營單位的人均工資收入為標准依據不足,去“年全國私營單位平均收入5萬多,非私營單位平均收入9萬多,為什麼要以非私營單位的平均工資收入這個低的標准?而且統計局統計平均工資收入精確到個位數,若以此為根據確定登記與否,這在實踐中核對起來難度非常大,而且年年變化,成本很高。”
不過,朱曉娟則不贊同這一說法。“商業的發展快速性是我們沒有辦法預知的,我們可以確定一個標准,由相關統計部門每年公布(如年均工資、收入等)出來成為一條紅線,成為一個具備可操作性的統一的標准,並由專門部門規定當年的標准。
汪慶華認為,“零星小額”的界定是為了規范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要求必須進行的工作,現有的界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認定“小額零星”時,不能簡單地把無証無照的措施手段搬到線上,雖然線上線下一體監管、平等監管,還是要考慮到線上的經濟和線下發展空間的特點和可能性。建議全國統一標准,並可以按照單個平台的銷售額計算標准。
“現在登記是非常簡單的,也沒有什麼成本,最重要的是一個納稅的問題,其實不在於登記的問題。”汪慶華同時道出了大量自然人網店不願登記的顧慮。
中央財經大學研究員、河北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李夢娟指出,“零星小額”交易標准,應該結合電商稅收征管和工商管理一體化予以制定。所有的電子商務交易經營主體都要進行登記,登記之后可根據交易額與交易頻次,由稅務部門根據其稅收負擔能力,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當前,為加快建立稅務管理和工商管理信息的共享機制,從加強稅收征管的角度來講,不應制定“零星小額”交易的固定標准,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不應該在工商管理層面給予過多的豁免權。在電商經營主體的工商登記方面,對於電子商務法中有關滯后的條款可以根據發展需要予以突破。
事實上,當前國家稅務的稅務監管政策對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更為有利。2020年10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在信息公開欄目刊登《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針對平台經濟常見的“平台企業存在自然人無法視同登記戶享受增值稅起征點優惠”“允許內控機制完善的平台經濟使用內部憑証列支成本費用”以及“關於明確靈活用工人員從平台獲得的收入作為經營所得”等建議作出答復,規定按次納稅的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至500元。目前全國各地均按照最高額度確定起征點。而根據《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明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自然人持續開展經營業務的,如辦理了稅務登記,並選擇按期納稅,履行按期申報納稅義務,則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自然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如未辦理稅務登記,或隻選擇了按次納稅,月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的,按照規定可能產生或者產生更多的納稅金額。(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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