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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發布——

“直播帶貨”責任主體明確了

本報記者  孔德晨
2020年11月17日08:0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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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夸大不實、數據弄虛作假……“直播帶貨”模式發展迅猛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多問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直播營銷新業態健康發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11月6日發布《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作為互聯網電子商務的新業態,兼具‘電子商務+宣傳促銷+導購賣貨’等特點,模式新、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充分考慮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屬性特點、行業現狀、監管制度等,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明確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對指導基層執法和促進行業規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意見》要求,創新監管理念,積極探索適應新業態特點、有利於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監管方式,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促進網絡直播營銷健康發展,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具體來看,《意見》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

  壓實有關主體法律責任。主要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的三大主體(網絡平台、商品經營者、網絡直播者)的責任進行梳理,在三個方面首次作了責任明確。一是針對直播平台跳轉至傳統電子商務平台的網絡直播營銷模式,明確直播平台履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二是針對網絡平台提供付費導流服務,構成商業廣告的,應履行廣告發布者或廣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三是明確網絡直播者應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履行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構成商業廣告的還應根據具體情形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嚴格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主要對建立並執行商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禁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禁止發布的商業廣告、規范廣告審查發布等方面作了規定。

  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主要列舉目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的電子商務違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產品質量違法、侵犯知識產權、食品安全違法、廣告違法、價格違法等8大重點違法行為,並明確應依據相應的法律予以查處。

  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直播電商超1000萬場,平均日觀看人數超2.6億。業內人士分析,此次監管意見的出台,將有效規范市場,有助於促進這一新業態健康發展。

(責編:趙安妮(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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