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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經濟反壟斷關鍵在於構建有效競爭的監管機制

李紅娟
2020年12月24日08:03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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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平台經濟反壟斷關鍵在於構建有效競爭的監管機制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作為明年要抓好的重點任務之一。會議提出,國家支持平台企業創新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支持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同時要依法規范發展,健全數字規則。要完善平台企業壟斷認定、數據收集使用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要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近年來,基於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數字經濟的迅速發展、企業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等因素,平台經濟產業獲得了蓬勃發展,尤其是疫情發生以來,平台經濟更是催生了巨大的經濟動能。與此同時,平台經濟也帶來了一系列新的問題與挑戰,尤其是市場監管層面,亟待健全完善平台經濟的監管規則、創新監管理念和監管模式,提升平台經濟的現代化治理水平。

  隨著競爭態勢日趨復雜,平台經濟的壟斷問題也隨之浮出水面。例如,部分產品或服務提供者缺乏公平競爭意識,甚至有意無意地忽視反壟斷合規能力建設,增加了行政執法和合規經營者的成本。在平台經濟發展的高速動態變化中,反壟斷規制需要面對過去未曾處理過的新的商業策略或創新產品,並對是否有必要進行規制進行准確判斷,這樣就對規制的專業性判斷和方式方法要求提出了很高要求。傳統行業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判定首先要界定市場范圍,然后判定企業在該市場經濟活動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最后判斷是否存在濫用行為。然而在以互聯網和信息數據為基礎支撐的平台經濟模式下,傳統的反壟斷監管判定難度明顯增大,判定的依據和手段顯然已經不適應平台經濟的發展需求。

  構建有效競爭的監管機制是平台經濟反壟斷的關鍵所在。如何在推動競爭與保持創新活力之間尋求平衡,處理好維護市場有效競爭與鼓勵創新之間的關系,是平台經濟反壟斷需要重點考慮問題。

  首先,加快推進平台經濟立法體系完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壟斷協議行為直接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歷來是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的重點。我國需要加快對平台數據的規制進行立法,完善《反壟斷法》配套立法,制定適應平台經濟發展的配套規則,加快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完善平台經濟信用法律體系,夯實平台行業競爭監管的制度基礎。

  其次,堅持寬嚴相濟的反壟斷執法原則。一方面,需要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為平台經濟創新發展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另一方面,科學合理審慎的判定壟斷的范圍和行為,針對行業技術和商業模式變革快、創新周期短和動態競爭的特點,進行必要的競爭效果分析,鼓勵有利於消費的技術、產品和商業模式創新。

  最后,強化行業監管和推動行業自律。行業監管機構更善於解決專業性、及時性、可操作性的問題,特別是在平台經濟領域,由專業機構對整個行業實施全面監管對行業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根據實踐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業自律公約,落實必要的懲戒機制,引導平台經濟主體不斷提高自律意識,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加快構建平台經濟反壟斷社會共治模式。

(責編:趙安妮(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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