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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代理保險人制度破冰 單飛機會來了

2020年12月30日08:27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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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900萬個人保險代理人即將迎來“自立門戶”的新機遇。12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隸屬團隊、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本質特征,嚴格規定人員基本條件及選拔機制,著力規范人員從業行為,強調保險公司管控責任及監管部門監管責任。

  “獨立”在何處

  在市場定位方面,《通知》明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概念范圍,將其與傳統的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進行區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在從業行為規范方面,《通知》則在《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經有資質的保險公司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查和理賠、代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銷售通過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以及可聘請3人以內輔助人員協助出單、售后服務等輔助性工作的要求。

  同時,從業形態上,《通知》表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按照保險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可以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開設門店(工作室)。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朱俊生指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同於國際保險市場“獨立代理人”通行的模式,也不同於專業中介可一代多的模式,仍然屬於“專屬代理人”模式。其“獨立”主要體現為與傳統發展銷售團隊的模式不同,“不得發展保險銷售團隊”,是一種新型保險銷售組織。

  “這為傳統上高度依賴於組織發展的代理人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選擇,尤其為中小市場主體在人口紅利逐步消失背景下探索差異化代理人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未來代理人制度的內涵將更加豐富,模式將更加多樣化。”對於新規出台的意義,朱俊生如是評價。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還處於初啟階段,管理方式手段還在摸索,管理責任落實還有待抓實,暫不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將隨著實踐深入和時間推移漸次研究。

  哪些要求

  那麼,哪些人可以擔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學歷、誠信、專業素養、培訓等方面的標准要求高於傳統個人保險代理人。

  具體而言,在學歷方面,《通知》規定,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保險基本理論和保險產品知識專門培訓及測試。從事保險工作五年以上者可放寬至高中學歷。

  對於誠信問題,《通知》指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誠實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貪污、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被判處刑罰,未曾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最近三年內未曾被金融監管機構行政處罰。

  而專業素養方面,《通知》則要求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有承擔經營風險的意識,有較強的業務拓展能力和創業意願。

  北京商報記者查詢《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進行對比,發現對於傳統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監管並未提出學歷要求﹔同時,因貪污、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者,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才被要求拒絕聘任或者委托。

  此外,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的﹔或者最近五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也不得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被聘任或者委托。

  對於這些區別,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分析稱,獨立代理人更自由些,財務激勵更強,更能形成個人品牌,所以除《通知》中明確的資質要求外,更適合獨立性人格強和自我綜合評價較高的代理人。

  誰來擔責

  對於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監管,《通知》也明確了嚴格的管理機制,從強化保險公司管控責任上入手,嚴格把關獨立代理人“入門”資質的同時,也延續了“雙罰”制度的嚴監管態勢。

  在人員甄選方面,《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嚴格的甄選標准、清晰有序的甄選流程、多方面涵蓋的綜合評價體系、多環節的工作流程以及上下聯動的篩選機制,並對面試考官資質作出專業素養和閱歷資質方面的要求。

  關於保險公司應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具有的責任,《通知》規定,在法律責任方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而在管控責任方面,根據《通知》,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選拔機制,嚴把人員准入關﹔加強業務授權、業務行為、執業登記管理,嚴把日常管理關﹔加強風險排查,對有銷售誤導、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人員,及時解除代理合同,嚴把退出管理關。

  “較之團隊型代理人,獨立型代理人所處的組織形式更扁平,所以組織的頂層——保險公司需承擔更多的責任,包括激勵、約束和協調等。”針對《通知》在保險公司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責任的強化,王向楠分析稱,獨立代理人的委托方仍是一家保險公司,其相關責任仍由保險公司承擔,所以保險公司自然有管控制責任。

  “獨立代理人業務靈活性更強,業務邊界還會或多或少有擴展,所以保險公司需要加強管控。獨立代理人所受的日常管理較少,其業務重要性較之團隊型代理人中的新人可能更強,並且獨立代理人和團隊型代理人的關系也要建立塑造,所以保險公司要更高水平地管控。”對此,王向楠如是解釋。

  同時,王向楠表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保單責任均由委托的保險公司承擔,因此消費者選擇時可看哪位代理人服務更好、更熟悉、溝通更便利。

  破除層級關系

  自1992年個人保險代理人引入我國保險市場后,這一模式發展迅速,已成為保險營銷最重要的渠道。銀保監會最新披露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全國保險公司共有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國個人保險代理人渠道實現保費收入1.8萬億元,佔保費總收入的48.1%。

  “一方面,個人保險代理人在普及保險知識、推動保險業快速增長、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貢獻﹔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長期存在大進大出、素質參差不齊、保險專業服務能力不足、社會形象較差等問題。”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銀保監會通過健康增量逐步稀釋問題存量,此次獨立代理人的破冰,更側重於破除保險營銷的層級關系。近年來,華泰財險、陽光財險先后開展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試點工作。在業內人士看來,隨著《通知》的發布,這一模式將會逐步在行業推廣。而大家人壽近期也宣布開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布局。

  而對於未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否會完全取代傳統的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朱俊生分析稱:“從保險機構來看,傳統金字塔形銷售組織模式仍會存在,因為新人成長仍然普遍需要帶領、管理和培訓,金字塔形組織及其利益分配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邏輯。”

  “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營銷員群體的分化,傳統銷售組織模式也在呈現扁平化的態勢。”朱俊生認為,未來兩種模式都會存在,並可能不斷演化出新的模式,適應營銷員自身以及客戶需求的不斷變化。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經保險機構授權可銷售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未來可在保險業務的基礎上增加理財咨詢等業務,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承擔多元金融服務職能,更好地滿足客戶全方位的風險保障和財富管理需求。”對於未來獨立保險代理人的發展趨勢,朱俊生則指出了這樣的方向。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

(責編:趙安妮(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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