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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貿易新業態 跨境人民幣結算便利化升級

岳品瑜
2021年01月05日07:54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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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4日,據央行官網披露,央行、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資委、銀保監會以及外匯局等六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新規將於2月4日起正式實施。業內人士認為,在大力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的當下,便利的跨境人民幣結算能有力推動跨境人民幣在更多場景中的使用,而金融機構也將面臨更高要求。

  簡化結算流程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通知》共包括五個部分,共15條,涵蓋圍繞實體經濟需求推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人民幣結算便利化、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幣結算流程、優化跨境人民幣投融資管理、便利個人經常項下人民幣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等五個方面內容。

  具體來看,在推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人民幣結算便利化方面,《通知》提出,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支持貿易新業態跨境人民幣結算。境內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為優質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以及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等)在境內的依法合規使用。

  同時,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通知》支持境內銀行與合法轉接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合作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外貿綜合服務等貿易新業態相關市場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收付服務。

  在簡化跨境人民幣結算流程方面,《通知》明確,優化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形成機制,支持單証電子化審核,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便利化試點,優化跨國企業集團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安排。跨國企業可指定作為主辦企業的境內成員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在異地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通知》的發布主體來看,發改委、央行等6個部門聯合發文,也突出表明了監管對於跨境人民幣優化的重視。而在大力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的當下,便利的跨境人民幣結算能有力推動跨境人民幣在更多場景中的使用。

  央行也在《通知》中指出,央行將會同相關部門做好《通知》落地實施工作,加強對商業銀行的業務指導,持續優化人民幣跨境使用政策,切實發揮跨境人民幣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

  優化投融資管理

  除了在跨境人民幣結算方面提供便利外,《通知》還強調了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投融資管理,其中包括放寬對部分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使用限制、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取消對外商直接投資業務相關專戶管理要求等方面內容。

  《通知》指出,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應在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經營范圍內使用,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証券投資﹔除經營范圍中有明確許可的情形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以人民幣資本金進行境內再投資,《通知》也有所放寬。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幣資本金進行境內再投資。同時,《通知》取消對外商直接投資業務相關專戶管理要求,並進一步優化了對境內企業境外人民幣借款、放款業務的管理。

  黃大智指出,《通知》以便利化水平為核心點,圍繞資本項目和經常項目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優化相關業務流程和監管規定,能為企業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政策支持。

  中國人民大學助理教授王鵬提到,監管對於人民幣跨境流動、結算等提供更大的方便性,以減少中間的損耗,提升效率,有助於優化我國營商環境,提升外部資源的利用率。

  而除了機構獲得政策支持外,《通知》還對個人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提供了便利。按照《通知》要求,境內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為個人辦理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進一步便利個人薪酬等合法合規收入的跨境收付業務﹔境內銀行可為香港、澳門居民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港澳居民每人每日匯入資金額度8萬元,匯入資金僅可用於境內消費性支出,不得購買有價証券、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

  金融機構迎考

  王鵬認為,《通知》整體內容圍繞加強跨境人民幣流動性,提升跨境人民幣的便捷性、適用性以及有效性方面展開。

  “此前,我國對於外匯、人民幣跨境支付等方面的管理以及使用流程方面趨嚴。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提出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因此,在此過程中,需要進行大量的跨境支付結算,從而也對人民幣跨境支付提出了更多要求,傳統的管理方式不再適用於當前的宏觀環境。”王鵬指出。

  在黃大智看來,跨境人民幣業務開展的限制有所放寬,為銀行、支付機構等擴大資本及經常項目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提供了機遇,同時,當前監管對於金融機構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領域的監管紅線仍在收緊。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的金融機構也將面臨更高要求,在業務開展的合規性方面也將迎來更高挑戰。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強調,境內銀行應不斷豐富人民幣金融產品,為市場主體在對外經貿活動和國際合作領域中使用人民幣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同時按照相關規定在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時,應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義務。

(責編:趙安妮(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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