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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寬補充渠道 銀保監會出招化解村鎮銀行風險

孟凡霞 宋亦桐
2021年01月06日08:23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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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鎮銀行風險防控路線圖出爐,1月5日,銀保監會官網消息顯示,為支持村鎮銀行補充資本和深化改革,有效處置化解風險,銀保監會於近日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從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兼並重組、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開展收購和注資等四大重點層面對村鎮銀行的風險化解改革作出了具體要求。

  支持主發起行補充資本

  自村鎮銀行試點工作啟動以來,經過14年的培育發展,目前村鎮銀行已成為機構數量最多、單體規模最小、支農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銀行”。來自銀保監會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1641家,已覆蓋全國31個省份的1306個縣(市、旗),中西部佔比65.8%,縣域覆蓋率71.2%。整體來看,截至2020年9月末,村鎮銀行資本充足率15.7%,總體具備較強的風險抵御能力。

  但是,近年來少數村鎮銀行受各種因素影響,風險水平快速上升,相關問題較為突出,嚴重影響和制約其可持續發展和金融服務能力。

  對此,銀保監會積極督促指導屬地監管部門按照“分類處置、一行一策”原則,壓實主發起行風險處置牽頭責任,採取多種手段,推進風險處置。

  《通知》提到,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對於有出資意願和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含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屬地銀保監局和並表銀保監局(以下分別簡稱“屬地局”和“並表局”)可根據風險處置的實際需要,按規定程序審慎研究確定其對村鎮銀行增資所需滿足的監管評級、監管指標等相關條件,支持其向所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增資擴股,或在真實、潔淨、合規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協助處置不良貸款,同時要認真評估主發起行包括出資能力、風險狀況在內的綜合情況,防止因處置風險而形成新的風險。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指出,監管部門發文支持村鎮銀行重組,鼓勵村鎮銀行通過市場化方式化解潛在風險,多渠道補充資本,增強服務小微、三農等實體經濟薄弱環節,釋放微觀主體活力,對於穩定金融體系、促進中小銀行健康發展、保市場主體、穩就業具有重要意義。

  適度推進村鎮銀行兼並重組

  2020年是中小銀行改革深化的一年,2020年12月底,《關於解散重慶萬州濱江中銀富登村鎮銀行的請示》《關於解散寧波寧海西店中銀富登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請示》獲得當地銀保監局的批復,這兩家銀行也成為全國首批獲批解散的村鎮銀行。市場觀點認為,兩地村鎮銀行通過兼並重組,有助於理順股權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治理,增強銀行資本實力,未來村鎮銀行兼並重組也將步入常態化階段。

  監管也將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兼並重組這一安排放在了前列。《通知》允許監管評級良好、經營管理能力突出、支農支小特色鮮明的村鎮銀行吸收合並所在縣(區)或省內臨近縣(區)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將其改建為支行,其中,將臨近縣(區)法人機構改建為支行的,並購方村鎮銀行與其主發起行應參照執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設立條件相關規定。

  那麼部分風險程度高、處置難度較大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應怎麼做?《通知》提到,應在不影響當地金融服務的前提下,如主發起行在當地設有分支機構,屬地監管部門可探索允許其將所發起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分支機構。特別是對於一些不具備救助意義的機構,屬地局可按照相關規定,要求主發起行牽頭實施重組、協助接管直至關閉。此外,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和自願原則下,屬地監管部門可探索允許轄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將當地其他主發起行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其分支機構。

  “監管持續推進中小銀行合並重組事項,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分析稱,歷史原因方面,中小銀行在過去發展中積累了不少風險,一些存量資產處置的擔子較重,而回顧過去,監管圍繞大型銀行的不良化解做了很多工作,但中小銀行這塊還存在短板。現實原因方面,隨著歷史包袱的堆積以及宏觀環境的下行,部分中小銀行的底層風險逐漸暴露出來,在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即將收官的當下,推動中小銀行合並重組具有現實意義。此次推進村鎮銀行兼並重組也相當於資源整合,監管希望將此類資源進行互補,然后把優秀的村鎮銀行扶持起來,從而晉升為支行。

  支持“引戰投”開展收購和注資

  風險化解改革路線圖的出爐無疑對推動村鎮銀行補充資本、深化改革、化解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在村鎮銀行的風險化解中,離不開的一環就是引進優質的戰略投資者。除了允許個別處置意願不強、缺少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屬地監管部門可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推動其優進劣出之外,監管部門對高風險村鎮銀行的改革之路也指明了方向。

  《通知》強調稱,高風險村鎮銀行可引入地方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化解風險,持股比例可超過10%,但主發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機構經營正常后,應逐步減持至或稀釋至監管規定范圍內。對於處置高風險村鎮銀行工作積極、成效明顯的主發起行,優先支持其后續設立村鎮銀行和分支機構,組建“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

  而對於高風險村鎮銀行處置工作行動遲緩、推進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標的主發起行,屬地局應會同並表局對主發起行採取包括但不限於監管約談、限期完成處置、暫停開辦新業務和新設分支機構、限制分紅以及責令調整高管等監管措施。

  正如蘇筱芮所言,總體來說,這份《通知》體現出扶優懲劣、分類施策的監管思路,採用市場化原則,一方面,優秀主體將有機會“晉升”成支行,另一方面,劣者將在監管指導下平穩有序退出市場,預計村鎮銀行的洗牌將會加劇。

  值得關注的是,該《通知》主要適用於監管評級5級、6級和經監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風險的村鎮銀行,以及經屬地監管部門認定經營不可持續、存在嚴重風險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

(責編:趙安妮(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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