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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監管再加碼 網購商品召回平台經營者須擔責

李子晨
2021年01月11日08:19 | 來源: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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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購商品召回 平台經營者須擔責

  ■本報記者 李子晨

  隨著線上消費佔比不斷加大,近年來,我國監管部門不斷加大線上消費品抽檢力度,市場監管總局也不定期地通報抽檢結果。在食品安全方面,淘寶、天貓、每日優鮮、京東等平台均有因第三方商家商品抽檢不合格被點名的情況。其中,僅2020年,每日優鮮、淘寶等曾多次登上抽檢“黑榜”。

  但長期以來,問題商品召回舉措主要集中於線下。為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的安全與召回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2020年12月2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公布《關於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的公告》,公告對從事網上銷售消費品活動的生產者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分別出明確規定。

  平台經營者應主動監測缺陷信息

  根據《公告》,從事網上銷售消費品活動的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網上銷售消費品的缺陷信息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發現網上銷售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並按《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其他經營者接到生產者通知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費品,並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對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費品,不得再次銷售。

  同時,《公告》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採取多種措施實施動態監測,對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公開的缺陷消費品信息,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費品繼續在網上銷售的程序。鼓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建立便捷的爭議解決與補救機制,及時處理消費者質量安全糾紛。鼓勵開展消費品安全與召回共治自我承諾,履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社會責任,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提升政企共治水平,推動線上零售產業健康發展。

  強化電商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

  “關於經營者對其銷售的不合格商品所負有的召回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已經有明確規定。落實《消法》的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於2019年11月制定了《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並於2020年1月1日實施。上述法律和行政規章已經就消費品召回做出了較為具體、明確並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表示,此次公告的根本目的是維護電商領域消費者合法權益,在電商領域具體落實我國法律有關消費品召回制度的規定,對電商經營者和平台分別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政企共治和社會共治,多方發力,改善電商領域的經營環境和消費品質,為中國經濟轉型提供了強有力的市場監管措施。“該文件針對的是網上銷售消費品的監管,這與這段時間以來強化電商競爭秩序與市場監管的步調是一致的。”

  “商品質量是消費者最為關心的網購問題,更是位列熱點投訴之一的問題。”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分析師蒙慧欣認為,對於解決電商銷售產品的質量、安全等合格問題,需要平台勇於承擔責任,這也是平台對消費者高度負責的體現。其中,發現問題、主動召回是對線上商品生命周期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此次,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加強線上商品召回管理使電商平台在線上商品現存的檢測、抽查、管理等監管問題得以重視,也明確體現了未來監管的態度,也給相關企業“警示”。

  在歐美等國,線上線下零售商如亞馬遜、蘋果、三星、宜家都有過召回的經歷。此前,三隻鬆鼠、鮮花電商FlowerPlus等品牌或平台也曾因商品問題實施召回,但整體而言,線上商品召回行為少之又少。對此,在蒙慧欣看來,相較於線下,由於線上商家數量大、分布廣,商家和貨物零散分布,這也導致監管和召回難度加大。此次國家出手加強線上商品召回體現了與國際接軌,面向從嚴的監管環境,平台完善並構建一套風險檢測、網上抽查、源頭追溯、屬地查處、誠信管理的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管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夢丹也表示,互聯網經濟下的經銷、分銷關系更為錯綜復雜,波及全國乃至跨境,監管難度更大,但網絡空間非法外之地。此次,公告特別強調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作為“其他經營者”的身份性質,發現平台內銷售缺陷產品應協助召回,並應採取多種動態監測、產品追溯機制等,如建立缺陷產品數據庫、關鍵詞屏蔽、動態監管預警、下架、刪除鏈接以及通知召回等舉措。“公告要求平台經營者對於平台的管理和治理更加嚴格,體現出多部門對於互聯網虛擬空間監管的加碼。”

(責編:趙安妮(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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