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經濟·科技

“最少、必要” 央行劃定征信業務紅線

岳品瑜 劉四紅
2021年01月12日08:04 | 來源:北京商報
小字號
原標題:“最少、必要” 央行劃定征信業務紅線

  數字經濟時代下,征信業務邊界亟待劃清。1月11日,央行官網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7章45條,從信用信息定義、採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在分析人士看來,此次《辦法》對一些概念不清晰的問題進行了規范,2021年也將成為個人征信合規、蓬勃發展的重要年份,預計后續將有更多市場化機構積極參與申請個人征信牌照,在堅持合規的基礎上穩健前行。

  劃清信用邊界

  央行稱,此次《辦法》是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並結合征信業務發展的實際而起草,主要在數字經濟時代背景下,為提高征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推動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之間依法合規使用。

  一直以來,不少人士對信用信息邊界含糊不清,而此次《辦法》則首先明確了信用信息的定義,即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於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

  《辦法》同樣對征信業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從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依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從事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作出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的歧視性安排,不得借助優勢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務。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辦法》,“利用個人信用信息對個人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都屬於征信業務﹔此外,《辦法》起草說明同樣提出,當前實踐中,利用信用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征信業務,屬於《辦法》的約束范圍。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也指出,目前,一些大數據公司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終端等渠道採集個人信息,這些行為之前都游離在監管之外,在數據安全跟隱私保護方面很難做到依法合規。這次《辦法》其實也是進一步明確紅線,規范行業發展的一個舉措。

  中國並購公會信用管理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劉新海指出,此次《辦法》對一些概念不清晰的問題進行了規范,也促進征信市場的健康發展,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個人,都有望更好地保護數據主體的權益,有利於數據安全。

  遵循“最少、必要”原則

  除了明確信用信息邊界外,此次《辦法》也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

  其中要求,征信機構採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則,不得以非法方式採集信息﹔採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採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等,採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

  同時,《辦法》規范了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於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用於合法、正當目的,不得濫用﹔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價、信用評級、反欺詐服務等不同種類征信業務時,應當遵循相應的業務規則。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對於信息採集的紅線,《辦法》也有明確。具體來看,包括征信機構不得以欺騙、脅迫、誘導的方式採集﹔不得以向被採集的個人或企業收費的方式﹔不得從非法渠道採集﹔不得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

  “當前市場上不乏一些未經授權查詢個人信息、非法出售個人信息的行為,這些都會擾亂行業正常健康地發展,同時也對個人隱私保護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前述業內人士指出,通過設立行業底線,包括從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對外提供全流程上進行規范,將有助於促進行業的發展。

  “事實上,最近一次央行年度工作會議也明確了個人征信業務必須持牌經營,為的也是保証個人征信服務的第三方獨立性、客觀性,同時也能夠保障數據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上述業內人士談道。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息安全、隱私保護領域亂象不止。在金融科技行業專家蘇筱芮看來,此次《辦法》,對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使用等多個方面作出規定,有助於規范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採集方式,對客戶主體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也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蘇筱芮進一步提出,征信業屬於金融業范疇,而金融業作為數據密集型行業,更需要加強對數據、對信息的防護,她認為,此次《辦法》的公布,實則也有助於數據治理與數據規范,能夠為后續數據確權乃至推動完善數據流轉和價格形成機制打下堅實基礎。

  破局跨境流動

  除此之外,此次《辦法》對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提到,從內控制度、軟硬件設備、人員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機構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應急和報告制度。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應當確保信用信息用於跨境貿易、融資等合理用途,並採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

  同時強調,國內開展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生產數據庫、備份數據庫應設在中國境內。征信機構若向境外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此外,征信機構若與境外征信機構合作的,應當在合作協議簽署后向央行備案。

  在蘇筱芮看來,《辦法》對規范跨境征信業務進行了重要規范指導,有望從源頭上防范跨境非法信息販賣的風險。

  為了此次《辦法》,央行曾開展長達五年的調研起草工作。央行稱,《征信業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征信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數字征信時代,但由於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導致征信邊界不清、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為提高征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推動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之間依法合規使用。

  蘇筱芮評價道,總體看,《辦法》從適用主體、適用范圍、信用信息定義、採集方式、整理保存加工方式、提供使用方法、信用信息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征信業務活動及信用信息使用的全流程進行指導與規范,一方面能夠完善征信相關的監管框架,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機構回歸征信業務本源,便於機構遵照執行,提升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有助於征信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蘇筱芮預測稱,2021年將成為個人征信合規、蓬勃發展的重要年份。預計后續將有更多市場化機構積極參與申請個人征信牌照。

(責編:李宜霖(實習生)、李棟)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