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經濟·科技

“打分”15萬億資金 保險資管步入分類監管時代

陳婷婷 周菡怡
2021年01月13日08:10 | 來源:北京商報
小字號

  以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監管終於在保險資管行業吹響了“號角”。1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建立實施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評級制度,同時根據評級結果,在市場准入、業務范圍、產品創新、現場檢查等關鍵領域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業內人士認為,《辦法》的出爐,對於提高保險資產配置水平,以及提升保險資管相對於其他資管業態的整體競爭力都具有積極的引導意義。

  五個評分維度

  根據《辦法》,保險資管公司評級系統選取了公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以及信息披露等五個維度,覆蓋了公司治理和業務運作的各流程環節。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保險資管公司監管評級滿分為100分,公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項要素分別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這五個維度每個均有4到5個一級指標,對應不同的分值﹔每個一級指標下又有數個二級指標,對應不同的權重,採用定量的計算公式或者定性的評價要素計分。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稱,評級方法上能定量的盡可能定量,以提升指標檔位的區分度,是本次保險資管公司評級政策的特色之一。

  根據《辦法》,公司治理與內控方面,主要評估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以及內部控制機制運行有效性的情況﹔資產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評估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資產配置能力和投資管理能力建設,以及服務保險保障、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的情況。

  除此之外,《辦法》還在評級體系中專門設置了調整項指標,分為“扣分項”和“加分項”,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為了更好地向市場和機構傳遞政策信號,體現獎優罰劣的監管導向。“對於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在業務上做‘減法’,必要時依法採取暫停業務資格、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審慎監管措施。”

  具體而言,一方面,對於被監管機構採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被交易市場及自律組織採取紀律措施的機構相應扣減一定分數,對於出現特別重大風險事件的機構實行“一票否決”,直接定為D類。

  當然,銀保監會也有一些加分項。上述負責人指出,將業外資質、資產管理規模、服務業外資金、單位管理資產利潤率等列入加分項,鼓勵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公司和“專而精”、“小而美”的特色經營公司發展。同時,對於積極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開展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等綠色投資,對行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機構酌情予以加分。

  劃檔ABCD

  根據監管評級結果,《辦法》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劃分為A、B、C、D四類機構,明確分類結果是衡量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據。其中,監管評級最終得分在85分及以上為A類,70分(含)至85分為B類,60分(含)至70分為C類,低於60分為D類。根據《辦法》,不同的評級結果,將導向不同的監管措施。

  對於不同類型機構,監管機構將在市場准入、業務范圍、產品創新、現場檢查等方面採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

  比如,對於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強的A類公司,《辦法》指出,將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在市場准入、業務范圍、產品發行和創新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持。

  而對於風險管理能力弱、存在較多問題和缺陷的D類公司,《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持續監管關注,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限制其高風險業務,督促其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必要時依法採取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關於評級結果如何使用,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監管評級結果主要用於銀保監會日常監管,由銀保監會以“一對一”方式向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報,各公司不得將其用於商業宣傳。

  對此,川財証券所長陳靂表示,從監管角度來講,保險資管機構的評級更多是從其自身經營水平和風險承受力作出的一個框架性比較判斷,在實際經營中,會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所以並不建議完全作為商業宣傳目的去片面夸大其正常經營情況﹔而且評級是每年都會有調整的。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也分析稱,首先監管機構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客戶關注點並不完全相同,不宜簡單地用監管評級結果作為遴選受托機構的依據。其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主要負責受托運營的股東、股東控制的保險公司或者其他經批准的機構的資金,並不面向普通社會公眾,這些機構在選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時並不非常依賴於某種評級結果,而是會有其他遴選的方式與方法。最后,該辦法還需要通過實踐檢驗進行完善,如果允許用該結果進行商業化操作,可能會給金融市場帶來擾動,也不符合出台《辦法》加強風險管理的初衷。

  試運行近一年

  為何保險資管公司需要分類監管?

  業內人士指出,這與國內保險資管行業逐步提升的影響力有關。自2003年首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以來,經過十余年發展,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目前已經設立28家機構,受托管理保險業超過70%的資金,資產管理規模近15萬億元。

  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大類資產配置、長期資金管理、固定收益投資等方面的能力和影響力逐步提升,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核心優勢,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力量。與此同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機構性質、管理風格、受托規模、投資能力以及市場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化特征明顯。

  該負責人認為,《辦法》有利於實現分類監管和差異化監管。通過監管評級,既能避免過去混同監管帶來的成本增加等問題,又能清晰確定監管重點,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率。其次,《辦法》有利於促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防范風險、合規經營和規范發展,還有利於強化監管導向。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朱俊生認為,《辦法》的評級體系將引導保險資管公司提升大類資產配置與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合規文化建設、人力及信息技術資源投入和運營保障能力,這對於提高保險資產配置水平以及提升保險資管相對於其他資管業態的整體競爭力都具有積極的引導意義。

  “當然,未來評級的維度和指標體系也可根據實際評價的效果與市場的變化動態調整,以更准確地對機構進行評級。”對此,朱俊生如是補充道。

  同時朱俊生指出,從監管的角度看,以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監管根據評價指標體系的結果進行差異化監管,有助於清晰確定監管重點,在資管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可以有效提升監管效率。從機構的角度看,可以緩解原來統一、無差別監管與機構差異化發展之間的張力,促進機構探索差異化與特色發展道路。

  另外,本次《辦法》也為新規推行設置了近一年的過渡期。具體而言,《辦法》將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自發布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為《辦法》試運行期,期間暫不根據監管評級結果採取監管措施。

  李文中建議,在試運行期間,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需要對標《辦法》規定的各項指標進行自評,找出差距,然后在試運行期內進行整改提升,補齊短板。

(責編:李宜霖(實習生)、李棟)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