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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宣傳、非法從醫、醫療事故處罰種類五花八門 部分案件涉嫌“情節嚴重”

2021年01月13日08:18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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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7日,申請創業板上市的華廈眼科醫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廈眼科”)在証監會網站再次更新了招股說明書,計劃公開發行6000萬股,擬募集資金近8億元。

  《經濟參考報》記者查閱華廈眼科招股書發現,報告期內(指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華廈眼科及其子公司因違法違規遭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近80次,最高的一次處罰金額達121萬元。記者進一步檢索發現,華廈眼科招股書涉嫌遺漏部分行政處罰案件,涉嫌信披違規。法律界人士指出,華廈眼科部分案件涉嫌“情節嚴重”,或對其上市進程構成實質性障礙。

  違法宣傳、非法從醫、醫療事故處罰種類五花八門

  招股書披露,華廈眼科報告期內所受行政處罰合計79項,除少部分被現場沒收的實物物品外,處罰總金額約為252.94萬元,其中10萬元及以上的行政處罰共有5項。華廈眼科在招股書中詳細披露了26項“受到1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並認為“上述行政處罰均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從處罰種類看,華廈眼科遭遇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違法宣傳、非法從醫、騙取社保金、醫療事故、銷售不合格產品、環保違法等各種情形,可謂五花八門。如招股書稱,報告期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12起因發布違法廣告、夸大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案件。其中,2018年12月28日,徐州市雲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發“徐雲市監案字﹝2018﹞0011號”處罰決定書,以“宣傳‘瑞士達芬奇ZiemerLDV’飛秒激光設備已獲國家衛生部批准,但經查未取得國家衛生部批准文件,構成虛假宣傳”為由,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第1款及《行政處罰法》第23條,責令華廈眼科子公司徐州復興眼科醫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並對其罰款20萬元﹔2017年7月26日,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華廈眼科子公司福州眼科醫院有限公司下發“榕市場監管執罰字﹝2017﹞2-29號”處罰決定書,以“夸大宣傳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處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罰款6萬元”。

  在非法行醫方面,華廈眼科在招股書中坦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7起因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技術活動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案件。如2018年3月29日,石首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以“石衛計醫罰﹝2018﹞11-001號”處罰書,對華廈眼科子公司荊州華廈眼科醫院有限公司以“醫生未取得《醫師執業証書》擅自行醫”為由,處以“警告及3萬元罰款”的處罰。《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華廈眼科招股書僅公布了7起非法行醫案件,但記者結合各地公開處罰信息進一步查詢發現,華廈眼科至少還有2起非法行醫案件未對外披露。如2018年4月26日,台州市路橋區衛計局對華廈眼科子公司台州耀明五官科醫院有限公司下發的“路衛醫罰﹝2018﹞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2月23日該公司未在路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擅自在台州市路橋區蓬街鎮楊府廟居老人協會開展眼科義診活動,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參照《浙江省衛生計生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指導意見》中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擅自執業時間超過6個月的,或使用2名以上非衛技人員,或具備《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一)、(四)、(五)、(六)、(七)項規定情形中一項或多項的,違法程度為較重,裁量幅度為罰款7000-10000元”的規定,處以“沒收裂隙燈一台、處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路衛醫罰﹝2018﹞5號”處罰書中還提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為路衛醫罰﹝2017﹞16號1份5頁,証明當事人曾於2017年11月21日被黃岩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行政處罰過的事實。記者發現,華廈眼科對這兩起行政處罰均未披露,涉嫌違反了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其中路衛醫罰﹝2018﹞5號處罰涉嫌構成“違法程度為較重”。

  招股書顯示,華廈眼科報告期內已解決的涉及經濟賠償的醫療糾紛合計高達163件,賠償總額高達602.56萬元。其中經貴州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公司承擔主要責任的醫療事故1件、經上海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公司承擔次要責任的醫療事故1件。值得注意的是,華廈眼科未對外公布未解決的醫療糾紛、醫療事故情況。

  騙取社保金30萬元領百萬罰單

  在華廈眼科受到的行政處罰中,有一項121萬元罰金引起《經濟參考報》記者的注意。2018年12月25日,華廈眼科子公司菏澤華廈眼科醫院有限公司(簡稱“菏澤華廈”),被菏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存在通過材料虛記、過度醫療、分解住院,騙取社會保險金30萬元的行為,罰款121萬元,依據是《社會保險法》第87條、《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處罰材料基准》第14項,單一罰金佔華廈眼科報告期內罰金總額比例高約48%。

  《社會保險法》第87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處罰材料基准》第14項,則明確了法定處罰標准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將涉案金額劃分為5000元以下、5000元至1萬元、1萬元至2萬元、2萬元以上等四個等級,並分別對應四個等級的處罰裁量標准,其中處罰最高等級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涉案金額在20000元以上的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菏澤華廈受到的處罰金額為121萬元,是騙取金額的4.03倍。

  法律界人士指出,菏澤華廈遭到了近乎頂格的處罰,不僅涉嫌構成“重大違法”,甚至涉嫌觸犯刑法。因為騙取社保金屬於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的騙取公私財務的行為,以詐騙罪論處,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針對這起行政處罰,華廈眼科拿到了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違法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的証明。招股書稱,根據菏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証明,“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菏澤華廈立即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且整改完畢,並及時足額繳納了罰款,上述行政處罰案件現已結案。菏澤華廈在受到處罰后,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對不當行為進行糾正,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后果,此行為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部分處罰未獲處罰機關背書

  涉嫌“情節嚴重”

  據了解,目前主管部門對於重大違法行為的審核尺度是,凡被相關行政機關給予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原則上都視為重大違法行為,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行為,並能夠依法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

  《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在華廈眼科招股書中重點披露的26項“受到1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中,僅有23項收到了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証明背書,有3項未獲得處罰機關的背書。其中包括,2017年05月02日,鄭州華廈眼科醫院有限公司因“廣告違法宣傳”被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工商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處罰1萬元﹔2019年6月18日,上海和平眼科醫院有限公司(簡稱“上海和平”)因“違規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被上海市醫保局罰款10萬元﹔2019年11月25日,台州耀明五官科醫院有限公司因“發布廣告內容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被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警告並罰款5萬元。

  針對上海和平的行政處罰,招股書披露稱,根據上海市醫保局出具的處罰決定書“滬醫保(罰)決字第2120190015號”,上海市醫保局認定上海和平存在違規結算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行為,該行為屬於《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所列的違規行為。《經濟參考報》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行政處罰裁量基准適用規定》及其附件《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行政處罰裁量基准》中對情節是否構成嚴重進行了規定,其中針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違法行為”,分成“情節一般”和“情節嚴重”兩種情況,“情節嚴重”共包括“處3萬元罰款”“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等四檔情形,處10萬元罰款屬於“情節嚴重”四檔中最高一檔。

  針對上述3項未獲處罰機關証明“未構成重大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華廈眼科招股書解釋稱,這些行政處罰事由不屬於其對應的處罰依據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且其已繳納罰款並進行整改,該等處罰不屬於重大違法行為。而相關法律界人士則認為,行政處罰事項是否屬於重大違法行為理應由處罰機關出具相關認定,而不能由被罰企業進行主觀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華廈眼科在招股書中重點揭示了“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如果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未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業務,則仍然可能導致公司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對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針對華廈眼科存在的相關問題,《經濟參考報》記者致電該公司採訪,並將相關書面採訪函發至其公開郵箱,截至記者發稿時未有回復。

(責編:李宜霖(實習生)、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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