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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支持從事創新性強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發活動

2021年02月18日18:05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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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鼓勵農業轉基因生物原始創新和規范生物材料轉移轉讓轉育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2020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及全國農業農村廳局長會議精神,充分發揮生物育種創新在塑造農業科技競爭新優勢中的核心作用,根據《生物安全法》《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促進和規范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發應用相關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鼓勵原始創新,支持高水平研究。支持從事新基因、新性狀、新技術、新產品等創新性強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發活動,新研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比同類已獲批生產應用安全証書的有所突破、有所創新、有所進步。不支持低水平、同質化研發活動。

二、強化產品迭代,支持高水平育種。以生產中的主推品種為基准衡量生物育種水平,鼓勵已獲生產應用安全証書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向優良品種轉育,轉育的品種綜合農藝性狀應不低於當地主推品種。

三、發揮市場作用,促進成果轉化。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研發成果由市場檢驗。積極開展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配套性、市場成熟度、產品競爭力、技術創新性等綜合評估,遴選出能夠滿足生產需要、符合市場需求、引領未來趨勢的重大成果,打通由研發到應用的關鍵環節,加速成果推廣應用。

四、加強主體培育,發揮企業主導作用。落實企業在農業轉基因生物推廣應用中的主體地位,支持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促進創新資源互融互促。引導院所高校的優質農業轉基因研發成果按照市場機制向企業集聚。推進轉基因研發科企合作,鼓勵企業、企業與院所高校聯合申報生產應用安全証書,讓企業真正成為研發、應用和貿易的主體力量。

五、規范生物材料流動,強化溯源管理。生產性試驗以上階段農業轉基因生物材料轉移轉讓轉育的,法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農業農村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書面報告,提供去向、用途、溯源管理、責任義務等相關情況及雙方擬定的協議文本(格式見附件)。轉移轉讓轉育報告納入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中安全管理措施審查范圍。

六、明確全程責任,壓實責任主體。生產應用安全証書所有者承擔該農業轉基因生物從研發、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種子營銷、作物生產貿易到產品退市等全生命周期的生物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發生轉移轉讓轉育等活動的,應明確並落實相關方責任義務,確保順向可追蹤,逆向可溯源。

(責編:李源、初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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