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糧食流通監管"長出牙齒" 這部重磅條例看點十足
編者按:糧食是安天下、穩民心的戰略產業。日前,國務院公布了修訂后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針對糧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短板弱項,《條例》從政策性糧食管理、糧食流通市場監管、糧食質量安全管理、減少糧食損失浪費等方面作出了系統化的制度完善,為落實監管責任、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此次修訂出台的《條例》有哪些新舉措、新亮點?人民網為您解讀。
《條例》的修訂出台恰逢其時、意義重大
為什麼要對《條例》進行修訂?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人在就《條例》修訂答記者問時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糧食流通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實踐需要:一是政策性糧食流通管理亟待加強﹔二是糧食經營主體、經營方式日益多元化,對政府監管措施和手段提出了新要求﹔三是一些地方出現糧食污染、變質等問題,需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控糧食流通環節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四是流通環節糧食損失損耗問題仍比較突出。
在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狄邱鄉西狄邱村,農業技術人員在麥田內進行小麥測產。新華社記者 王曉攝
去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沖擊全球,國際形勢日趨復雜,糧食安全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條例》的修訂出台可謂是恰逢其時。”國家糧食安全政策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常務副理事長、執行局主任張曉強在司法部網站發布的解讀文章中指出,《條例》適應新時期糧食流通形勢新變化、新特點、新要求的現實需要,標志著我國糧食流通工作進入更加規范化、法治化的軌道,對提升糧食流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對維護糧食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糧食市場和價格穩定、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保障高品質糧食供給
我國的糧食安全不僅需要滿足居民糧食需求,而且事關農民生計安全。據介紹,《條例》開宗明義將保護糧食生產者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作為立法目的之一,明確規定了採取政策性糧食購銷等一系列保護農民利益的措施,特別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打白條”等侵害種糧農民利益的行為,有針對性地作出了糧食收購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准,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等禁止性規定,並設立了違反規定的嚴格法律責任。
河南省溫縣祥雲鎮農民在一家糧食收購點出售玉米。新華網發(徐宏星攝)
張曉強介紹,影響我國糧食質量安全的風險隱患較多,既有糧食源頭影響質量的因素,如土地、水資源污染和重金屬超標等,也有倉儲、加工環節的管理不善,以及物流、運輸方式的不科學等。《條例》進一步強化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加強糧食收購、運輸、存儲、出庫等環節監管,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吃得好”“吃得營養”“吃得健康”的訴求。
在山東濟寧市嘉祥縣紙坊鎮梁山村,農民將新收獲的小麥裝袋。新華社記者 郭緒雷攝
針對糧食質量安全問題,《條例》規定,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收購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此外,規定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超標或者霉變、色澤氣味異常等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加強區域性糧食污染監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發現區域性糧食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明確職責強化監管 進一步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本次修訂后的《條例》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場監督管理以及衛生健康等部門的糧食流通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避免職能交叉,也防止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完善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糧食流通監管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央儲備糧榆樹直屬庫儲存的玉米。人民網記者 王天樂攝
在完善糧食流通市場監管措施方面,《條例》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轉變監督管理方式,從事前的收購資格許可轉變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明確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執法過程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措施等。
金黃色的秋糧“坐”著傳送帶運上糧山。新華網 才萌攝
當前我國糧食在流通過程中損耗問題仍比較突出,為此《條例》針對糧食流通中的損失浪費問題,規定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具有與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條件,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減少糧食儲存損耗。此外,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糧食儲存、運輸、加工技術,開展珍惜和節約糧食宣傳教育等。
為嚴厲打擊糧食流通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糧食流通秩序,《條例》適應糧食流通管理新的形勢要求,堅持問題導向,明確了嚴禁虛報糧食收儲數量,嚴禁擠佔、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等九個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對涉及政策性糧食的違法行為的最高罰款額度從2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特別增加了糧食經營企業負責人的個人違法責任,可以處其本人年收入1∼10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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