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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巨額利息”引關注

2021年04月17日08:53 | 來源:中國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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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浙江一合同糾紛案因“天降巨額利息”被質疑“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中國商報/中國商網訊(記者 龐貴唐)日前,一起合同糾紛案((2020)浙03民終2826號)因“天降巨額利息”引起法學界和媒體關注。法學專家論証認為案件存在基本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予再審。案件當事人也質疑該案的審理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讓其無故背負近千萬元的債務。

  據《中國青年網》報道,由於案件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錯誤,引起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楊立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教授、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孫選中﹔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馬擎宇等多位法學界專家的關注,並對案件進行了專項論証。

  論証認為:首先董學和無須向鄭崇光履行《補充協議書》中包含的鄭崇光代持趙湯進的1383.6萬元收購款以及債權債務轉移給丁琦的收購款504萬元的付款義務,董學和已經超額向鄭崇光履行付款義務,並未違約﹔其次,2015年12月26日,由董學和與鄭崇光、林筱玲簽訂的《會議紀要》雖然名為“紀要”,但是《會議紀要》的內容對還款的時間、金額等實體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具體地約定,均是設立、變更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是參與的三方形成的新的合意,屬於依法成立並生效的新的合同﹔第三,鄭崇光、林筱玲已明確表示無條件免除董學和800萬元的債務,董學和無須償還,《會議紀要》系三方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合同,對三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第四,關於付款時間、利息支付,應以《會議紀要》約定為准。

  《會議紀要》是否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判例事關商業操作,根據查閱最高人民法院諸多案件判例顯示:如《會議紀要》具有設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且各方當事人已達成一致,則《會議紀要》具有法律約束力。

  《論証意見》一致認為,案件應對《會議紀要》的法律約束力應予以採信,該案依法符合再審的情形,應予再審。

  案件“疑點”

  2010年1月18日,鄭崇光、林筱玲轉賬給董學和4000萬元共同投資入股雲南採蓮灣房地產項目。其中鄭崇光投入2544萬元、林筱玲投入976萬元,兩人計3520元,丁琦投入480萬元。后因該項目是商業地產,存在虧損風險,鄭崇光、林筱玲決定退出採蓮灣項目,並將所持股份轉讓給董學和。

  2013年12月2日,董學和與鄭崇光、林筱玲、丁琦簽訂《股份收購協議書》約定:鄭崇光、林筱玲將股權轉讓給董學和,轉讓總價為5368萬元——包含本金3520萬元及利潤1848萬元。其中,鄭崇光享有3868萬元(本金2544萬元,利潤1324萬元)、林筱玲1500萬元(本金976萬元,利潤523萬元)。協議還約定,因鄭崇光欠丁琦1304萬元,應付鄭崇光3868萬元中的1304萬元直接轉入丁琦的賬戶。據了解,這1304萬元欠款實際是丁琦母親李小婉(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總工會常務(原)副主席)放到鄭崇光典當行形成的高利貸債務。

  《股權收購協議書》簽署一天后,2013年12月3日鄭崇光提出書面申請,其所售股權中“實際趙湯進投資額為910萬元”,並要求董學和“在歸還投資權益時,請直接將趙湯進先生的投資權益匯到股東趙湯進先生賬戶上”。

  (《股權收購協議書》及鄭崇光申請書)

  2014年11月20日,董學和、鄭崇光、林筱玲三方簽訂了《補充協議書》約定:董學和尚有3800萬元債務尚未支付,2014年11月20日前,董學和向鄭崇光、林筱玲支付2600萬元(其中鄭崇光1800萬元、林筱玲800萬元),2014年11月21日前,董學和向鄭、林支付400萬元,剩余800萬元可以予以免除。

  根據《股權收購協議書》和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雲01民終5063號《民事判決書》顯示,鄭崇光收購款中的1304萬元已經在2013年11月2日債權債務轉移給丁琦(李小婉),2014年1月份董學和支付丁琦800萬元,剩余504萬元鄭崇光無權進行處分,最終董學和直接向丁琦支付了613萬元(504萬元本+109萬元利息)。總計支付1413萬元((800萬元+504萬元)債務+109萬元利息)。

  因鄭崇光承認其代持了隱形股東趙湯進股份,根據法律規定,鄭崇光和趙湯進屬於委托代理關系。鄭崇光、董學和簽訂《補充協議書》之后,2014年12月5日,趙湯進就向董學和出具《承諾書》“要求董學和暫停向鄭崇光支付其的投資款”進行制止,從《承諾書》的內容不難發現,簽訂《補充協議書》時趙湯進並不知道鄭崇光正在私自處置其投資款。

  “因為趙湯進知道鄭崇光是放高利貸的,高利貸跑路早就負債累累,錢要是讓他拿去了,可能就再也拿不回來了”,董學和說。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2017)浙03民終4788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趙湯進自始至終拒絕追認《補充協議書》,確認趙湯進投資本金及收益1383.6萬元,最終董學和直接向趙湯進支付了1757萬元(1383.6萬元本+373.4萬元利息)。

  (趙湯進要求董學和止付投資款及利潤的《承諾書》)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因此鄭崇光無權要求我向其支付本屬於趙湯進的投資款,我有權拒絕按照《補充協議書》向鄭崇光支付這1383.6萬元”,董學和說 。

  需要指出的是,因《補充協議書》鄭崇光份額中包含了丁琦和趙湯進的收購款,“所以《補充協議書》中鄭崇光份額中應扣除丁琦504萬元及趙湯進的1383.6萬元后才是鄭崇光有權享有的部分。因此《補充協議書》所約定的還款金額是錯誤的,這是事實部分的關鍵環節”,武義程律師強調。

  簽訂《補充協議書》后,董學和按照約定,在2014年11月21日、22日分兩筆共計轉賬400萬元,鄭崇光收350萬元,林筱玲50萬元。

  董學和告訴記者:“截至2014年11月20日,即便按照《補充協議書》約定的還款時間計算,扣除丁琦的504萬元和趙湯進的1383.6萬元后,我已經超額支付了鄭崇光87.6萬元,並不存在違約或者屢次違約的情況”。

  “也正是因為鄭崇光侵犯了丁琦和趙湯進的合法權益,導致《補充協議書》中董學和應付給鄭崇光的收購款金額有錯誤,鄭崇光他對這件事也是心知肚明”,董學和稱,“也是因為這個情況的存在,經過多次溝通,於2015年12月26日,我、鄭崇光和林筱玲三方在杭州明確要扣除丁琦和趙湯進的份額,並再次變更調整了付款金額和付款期限,最終簽署了《會議紀要》,重新就還款時間,金額等實體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三方簽署《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載明:總金額5368萬元﹔代鄭崇光支付李小婉1304萬元(李小婉是丁琦的母親)﹔扣趙湯進910萬元﹔一致同意免去800萬元﹔待查已付多少?剩余年底付400萬,於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於2015年12月26日杭州。董學和、鄭崇光、林筱玲共同討論一致同意。余額再另行協商支付日期。

  經過查賬后發現,“我已經超額支付鄭崇光247.6萬元,因此就與鄭崇光多次協商討回247.6萬元。但實在沒想到,我不但沒有要回錢,還因此無故背負近千萬的債務”,董學和無奈的說。

  “天降巨額利息”

  時隔四年,2019年7月,鄭崇光突然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頭霧水的董學和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鄭崇光沒有按照《會議紀要》的法律約定履行義務,違背《會議紀要》的契約精神,把不符條件免除的800萬元,現在說成是附條件。為了給附條件給個理由,鄭崇光強行認為我應該向其履行《補充協議書》中丁琦504萬元、趙湯進1383.6萬元的付款義務,說我董學和數次違約,把《會議紀要》一致同意免除的800萬元,現在不予免除,並要求我向其支付收購款330.4萬元及400余萬元利息”,董學和說。

  他回憶道,“當初簽署《會議紀要》免除800萬元,是因為當時房地產市場行情極其不穩定,投資風險非常大,我收購鄭崇光和林筱玲股權也是為二人解圍,因面臨巨大的虧損風險,經三人多次討論、友好協商,他們二人理解和同情我的處境。因此鄭崇光和林筱玲兩人一致同意免除收購溢價1848萬元中的800萬元,而且不附任何條件,所以才達成了《會議紀要》中“一致同意免除800萬元”的決議”。

  從記者得到的一段通話錄音中,林筱玲証實了《會議紀要》就免除800萬元不符條件的情況,她承認“實實在在”“同意”免除。

  董學和以為,“就是因為《補充協議書》簽訂侵犯了第三人權益,三方協商同意后簽署的《會議紀要》,應當以最終簽署的《會議紀要》內容為准,這是事實,不可能改變的。”

  但此案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中,主審法官並沒有對鄭崇光是否有權處置丁琦和趙湯進收購款的基本事實進行說明,認定《會議紀要》是《補充協議書》的再次確認而非新的決議,還判定董學和數次違約,因此,免除800萬元不發生效力,應按《補充協議書》自2014年12月21日起以2600萬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判決董學和償還鄭崇光股份收購款本金328.9萬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13日的利息為4422092元,之后的利息以328.9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董學和不服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於2020年7月上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但對約定免除的800萬元沒有約定利息做了改判。

  董學和表示,“對於丁琦的504萬元和趙湯進的1383.6萬元經法院判決后本金、收益、利息已經在2017年全部履行完畢,現在鹿城區法院和溫州中院又重復以丁琦504萬元和趙湯進1383.6萬元為基數算利息到2020年5月份,判決我向鄭崇光支付442萬余元的巨額利息,而且趙湯進的案子同樣是鹿城區法院和溫州中院作出的判決,我難道是他們的搖錢樹嗎?”

  “到現在我連投資本金都沒拿到,為了還丁琦(李小婉)、趙湯進、林筱玲、鄭崇光的收購款、收益及他們放高利貸的利滾利,我變賣了所有家產,到處負債,無路可走,連家都沒有了,我何時才能看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這位近60歲的企業家董學和流著眼淚對記者委屈的說,“我經營企業30多年,扎扎實實,勤勤懇懇一步一個腳印干出來的,被他們這樣算計,已經設計陷害我十多起案子,這只是其中之一,害得我已經無路可走,我是真沒想到案子的一審二審的主審法官會不查清事實真相,就通過一紙判決讓我從要債的人變成欠債的人,真是無奈啊,但是我依然相信公平正義一定會到來。”

  武義程律師表示,“這個案子原告鄭崇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首先鄭崇光無權處分丁琦的504萬元和趙湯進的1383.4萬元的收購款,所以《補充協議書》中所體現的還款金額是存在瑕疵。原審是以《補充協議書》為基礎判定董學和違約,但是從付款的實際情況看,截至2014年11月20日,扣除丁琦和趙湯進部分之后董學和已經向鄭崇光超額支付了87.6萬元,不存在任何違約的行為。其次,《會議紀要》是一份新的合同,其內容對還款的時間、金額等實體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具體地約定,均是設立、變更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是參與的三方形成的新的合意,屬於依法成立並生效的新的合同,已經對《補充協議書》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並不是原審認為的《補充協議書》的再次回顧和明確。第三,根據我國証據法的相關規定,書証《會議紀要》的証明效力大於証人施潔慈的証言,証人証言無法推翻《會議紀要》的約定內容。《會議紀要》記錄人施潔慈作為案外人,參加會議只是做文字記錄的程序性工作,沒有參與合同實體內容的商談,但提供的証言卻對合同的實體內容作出解釋,違背常理﹔施潔慈陳述800萬債務的免除是附條件的,但是又在《會議紀要》上記錄“一致同意免去800萬”,並未記錄任何附條件的意思,違背常理﹔而且施潔慈在庭審過程中承認與鄭崇光有十多年的經濟往來,不能因此否定《會議紀要》所記錄的實質性內容。第四,在訴訟過程中,鄭崇光也承認《會議紀要》是各方新的決議,是各方再次就還款金額、還款義務達成的新的約定,應依法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確認《會議紀要》的法律約束力。”

  針對一審和終審判決結果,董學和百思不得其解,“就像張三和李四簽了個合同,把王五的房子買了,這不就成了強盜了嗎?法官判案不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全靠主管臆斷和推理,甚至張冠李戴,這不是故意在制造冤假錯案嗎!”董學和說。

  記者試圖聯系鄭崇光本人,就案件情況進行了解核實,但是當記者撥通鄭崇光電話后,他以“不是本人,你打錯了”拒絕了記者的採訪要求。

  那麼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是否查清鄭崇光有無權利處置丁琦的504萬元和趙湯進的1383.4萬元收購款的基本事實?《會議紀要》的簽署,當事雙方都認可是新的決議,主審法官為什麼要重新定義《會議紀要》是《補充協議書》的再次確認呢?本金都不存在,400多萬元的利息又是怎麼計算的?董學和很疑惑,他質疑“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本來是要向鄭崇光要回多給的247.6萬元的,現在成了我倒欠鄭崇光700多萬元了。突然間就讓我背負近千萬元的債務,我有無數個為什麼想問案件的主審法官”,董學和說。

  記者就案件爭議問題採訪了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宣傳處湯主任表示:“這屬於案件細節問題,裁判文書裡都有的,如果他認為法官有那些行為,可以建議他向我們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如果認為裁判不公的話,也可以走審判監督程序。”

  本報也將持續關注此案。

(責編:初梓瑞、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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