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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發布 落實“分層監管”理念

2021年06月10日09:24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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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10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實現有序恢復和處置,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穩定,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五章三十條,包括總則、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監督管理和附則。《辦法》明確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概念,強調其是機構與監管部門在危機情景中的行動指引。《辦法》規定適用范圍,明確了金融機構內部的治理架構和監管部門之間的協同工作機制。《辦法》規定了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的主要內容以及實施流程。《辦法》還規定了監管部門開展可處置性評估、提高可處置性等監督管理方面的內容。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方面,是為了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提高監管統一性和一致性。目前,監管部門在指導金融機構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方面已經有了初步實踐,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但是,也要看到現有關於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監管規定相對分散,內容比較原則,在實際操作方面需要細化和統一標准,強化指導和審核要求。同時,還需要擴展適用機構范圍,落實“分層監管”的理念,進一步規范化和制度化。

另一方面,是為了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能力。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有利於強化金融機構危機意識和危機應對能力,落實機構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將審慎經營理念貫穿業務全流程,真正實現“防患於未然”。通過恢復和處置計劃提前規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和處置措施,提早預判和處理可能面臨的障礙,也有利於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實現快速有序處置,維護金融穩定。

“在適用范圍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復和處置計劃所應考慮應對的‘痛點’。根據《辦法》第四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調整后表內外資產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保險(控股)集團和保險公司均應當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上述數據均為集團並表數據,並表范圍按照銀保監會監管並表范圍確定。”該負責人說。

上述負責人還介紹,《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基於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機構。對於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在適用上更加注重靈活性、針對性和匹配性,特別是注重機構的經營實際與監管資源情況。監管部門將分步、分批、分期明確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中小機構,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中小機構還可以適當簡化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具體要素,適當延長更新頻率。《辦法》發布后,監管部門將及時開展政策輔導和專題培訓,指導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辦法》。

《辦法》如何體現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對金融消費者實行系統性保護的金融公共安全網。存款保險制度自2015年施行以來,有力地促進了銀行機構穩健經營,給予了存款人更及時、全面的保護。2008年建立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更加細化、全面地保障了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近年來,對高風險銀行保險機構的處置實踐中,個人居民儲蓄存款以及投保保單都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

該負責人介紹,《辦法》強調“分工合作”,明確與人民銀行、存款保險機構等共享恢復和處置計劃,協調各方面對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提供支持和保障。《辦法》強調“自救為本”,明晰風險應對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有利於將風險意識全面融入公司治理體系,防止過度承擔風險的“冒險行為”,防范過度依賴公共救助的“道德風險”,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持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辦法》通過要求各方預先規劃恢復和處置措施、預留恢復和處置資源、預估恢復和處置的外部影響,使得恢復和處置更加有序、審慎和有效,將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

(責編:羅知之、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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