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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電力業務許可管理 《電力業務許可証注銷管理辦法》修訂三方面內容

2021年07月15日11:00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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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15日電 (記者畢磊)為進一步規范電力業務許可管理,國家能源局對原電監會《電力業務許可証注銷管理辦法》(電監資質〔2012〕47號)進行了修訂,並於近日印發了《電力業務許可証注銷管理辦法》(國能發資質規〔2021〕33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電力業務許可証注銷的實施,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電力業務許可証是指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証。本辦法所稱電力業務許可証注銷是指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電力業務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電力業務許可証被依法吊銷以及其他電力業務許可被依法終止的法定情形,並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的程序性行為。

國家能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在總體結構上未作大調整,主要在三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將實施主體由電監會、電力監管機構等修改為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二是明確國家能源局與各派出機構在電力業務許可的撤回、撤銷及電力業務許可証注銷方面的職責界面,即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以做出撤回電力業務許可的決定,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條件均可以做出撤銷電力業務許可、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証的決定,同時,明確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是電力業務許可証注銷的實施主體。三是對原辦法中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証明事項清理”等要求的內容進行了刪除或修改,如企業提出注銷申請時無需再提供其他証明材料、注銷手續辦理時限由20日進一步壓減至10個工作日等。

該負責人指出,《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業務許可証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修訂,針對持証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法定的許可條件、喪失從事許可事項活動能力、主動申請停業歇業,以及電力業務許可被撤銷撤回、許可証被吊銷等各種情形,明確了企業不再從事電力業務、辦理許可証注銷手續的程序和具體要求。

另外,考慮到在撤銷、撤回電力業務許可或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証前,存在被許可人無法聯系的情形,辦法參照其他部委及地方政府做法,分別在第八條、十六條設置了為期30天的公告期,起到提醒被許可人的作用。

(責編:劉佳、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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