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明確七種情形資產應予以處置
2021年10月09日16:41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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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9日電 (記者王震)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近日,財政部制定並印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以下七種情形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①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②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③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④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⑤因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⑥發生產權變動的﹔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針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辦法》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中央國庫。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予以廢止。
(責編:王震、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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