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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2021年10月30日08:47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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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車柯蒙)為支持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工業經濟平穩運行,穩定市場預期和就業,稅務總局聯合財政部出台《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

據了解,《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小微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公告》明確,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與此同時,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稅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延緩繳納稅款?國家稅務總局用三個案例予以解讀:

納稅人A屬於《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型企業,且按月繳納相關稅費,在2021年11月申報期結束前,登錄電子稅務局依法申報10月相關稅費后,界面自動彈出是否延緩繳納《公告》規定各項稅費金額50%的提示。納稅人需進行確認,確認不緩繳的,納稅人在該界面填寫理由,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確認緩繳的,界面跳轉進入繳款界面並繳納應繳稅費金額的50%,剩余部分繳納期限自動延長3個月,在2022年2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1月相關稅費時一並繳納。若納稅人G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依法申報2020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后,確認延緩繳納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繳納的納稅人,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相關稅費時一並繳納。

納稅人B屬於《公告》規定的制造業小微企業,且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登錄電子稅務局依法申報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后,界面自動彈出是否延緩繳納《公告》規定各項稅費的提示。納稅人需進行確認,確認不緩繳的,納稅人在該界面填寫理由,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確認緩繳的,《公告》規定的相關稅費延緩繳納,期限為3個月,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相關稅費時一並繳納。若納稅人H按月繳納稅費,在2022年1月申報期結束前申報2021年12月相關稅費后,確認延緩繳納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繳納的納稅人,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3月相關稅費時一並繳納。

納稅人C是年銷售額30萬元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且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納稅人無需確認,2022年1月暫不劃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關稅費延緩繳納3個月,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4月劃扣2022年第一季度應繳稅費時一並劃扣。

據悉,《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責編:張文婷、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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