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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監會回應康美藥業案:巨額民事賠償讓“首惡”承擔應有責任

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4名原高管被判賠償24.59億元

2021年11月13日08:05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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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13日電 (記者王震)據証監會網站消息,近日,廣州中院對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依法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24.59億元。

証監會表示,康美藥業証券糾紛案是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此次判決示范意義重大,巨額民事賠償讓“首惡”承擔應有責任。

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 具有裡程碑意義

証監會指出,康美藥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証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爭取最大權益。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示范意義重大,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志性案件,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裡程碑意義。下一步,証監會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立體化責任追究體系 實現“懲首惡”的目標

証監會表示,相關各方通過多種手段並舉,構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體化的責任追究體系,讓康美藥業案幕后實際操縱上市公司的為惡者付出沉重代價,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

一是巨額民事賠償讓“首惡”承擔應有責任。此次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法院綜合考慮案件基本事實、相關被告在虛假陳述行為中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依法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24.59億元,有利於強化對資本市場違法作惡者的懲罰和震懾。

二是上市公司積極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佔款。在廣東省及各方的協調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藥業公告披露,經揭陽中院對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所得款項共計16.41億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賬戶,用於沖抵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通過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佔用資金,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讓上市公司重新輕裝上陣。

三是司法機關同步追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刑事責任。經偵查終結,佛山市檢察院已於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訴,指控馬興田犯相關刑事証券犯罪。佛山中院於當日立案受理相關案件,並與前期受理的康美藥業、馬興田單位行賄案合並審理,切實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特別代表人訴訟與普通代表人訴訟有何區別?

証監會介紹,按照新《証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証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5號)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其與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區別為:

一是訴訟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保護機構。二是訴訟加入原則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明示加入”,特別代表人訴訟是“默示加入”,能夠擴大投資者保護的范圍,更好發揮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三是訴訟效果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一次性解決糾紛,但也意味著相關責任人短期內面臨巨額賠償,增大了破產風險,增加獲得賠償的不確定性。

(責編:王震、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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