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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賬借出的錢能要回來嗎(律師信箱)

2021年11月27日09:0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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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

尹律師:

  您好!去年我朋友買房子,發微信跟我說資金周轉不開,要跟我借38萬元錢。因為關系不錯,我用微信分三次直接轉賬給她了,沒有備注是“借款”,后來也沒有寫借條。當時說好了今年3月還給我,結果到時間了也沒消息。我微信上問大概什麼時候還錢,她也只是回復會盡快,一直到現在都沒還款。請問,我在微信上借出去的錢能要回來嗎?

  杭州讀者  辛女士

 

辛女士:

  您好!在現實生活中,像您一樣通過微信轉賬借給別人款項、沒有簽署書面借條的情況很常見。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建議您在專業人士指導下收集、補強証據並及時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於微信轉賬出借款項的審理和認定,我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 微信轉賬能否構成借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案由,雙方是否成立借貸法律關系是核心問題之一。當代人通過微信溝通和轉賬已屬於非常普通的交流方式,但微信交流和溝通的証據鏈就尤為重要。微信轉賬不必然等於借款,雙方是否存在借款關系需要看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合意。如果在微信轉賬前后的聊天記錄中能夠看出雙方有借款和出借款項的合意,或者雙方通過其他交流方式確認該法律事實,一般被認定為借款的可能性較大。

  如您所述,您微信轉賬前對方明確因為買房要向您借款,您根據約定轉賬,此后也根據約定時間督促其及時還款,基本形成相對完整的証據鏈,借款關系成立。

  █ 民間借貸案件舉証責任誰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証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証據証明。被告提供相應証據証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証責任。”

  簡言之,如果雙方隻有轉賬記錄而沒有借貸的合意,原告一方應當就該轉賬屬於借貸合意提供基礎証據,否則將承擔舉証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單純地只是通過微信轉了一筆款項,並不必然得出一方出借給另一方借款這樣的法律事實。

  如您所述,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至少需要提供兩方面基礎証據:首先,需要証明收款方微信號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就是借款人。可以通過微信實名登記信息証明,也可通過雙方平時聊天記錄,如語音、圖片等,証明對方的身份信息,這些証據要注意保存完整,必要時還需要進行公証証據保全。其次,需要証明轉賬的目的就是借款。由於人與人之間,特別是熟識的親朋之間存在金錢往來是很正常的事情,而這就需要在聊天記錄中能夠清晰地看出雙方已形成借貸合意,可以根據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與微信平台綁定的銀行卡的存取款流水記錄等形成証據鏈來証明借款事實。

  █ 為何要及時通過人民法院維護合法權益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人惡意拖欠款項或者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的情形非常普遍,作為出借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合法權益,優勢主要有3點:

  1、避免因訴訟時效過期導致維權不被支持。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起算點為:(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計算﹔(2)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要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從准備時間期限屆滿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計算。

  2、通過訴訟迫使相對方面對並予以解決。生活中很多借款人實際具有償還能力,但因存在僥幸心理推諉回避,通過人民法院訴訟可以迫使借款人不得不面對自己應當償還的債務,為了避免損失擴大或名譽影響,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很快就清償債務的情形。

  3、及時採取保全措施確保合法權利能夠實現。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出借人申請財產保全以后,迫使借款人籌集資金及時清償債務的情形。

  █ 律師提醒

  親朋好友間拆借資金是生活中比較普遍的現象,隨著電子化的逐步普及,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等方式成為主流,如果您礙於情面不好意思讓對方出具借條,一定要及時在銀行轉賬備注欄注明“xx借款”,或者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巧妙留痕,避免事后維權受限、合法權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北京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尹紅志)

(責編:王震、連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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