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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留給孫子,該怎麼辦?(律師信箱)

2022年04月16日08:2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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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道偉作(新華社發)

尹律師:

  您好!我老伴很早就去世了,我倆有四個孩子,都自己單獨生活了。前兩年二兒子去世了,他的兒子也就是我孫子就跟我一起生活了。我年紀越來越大,孫子還小,我特別擔心萬一我離世,孩子的生活怎麼保障。我隻有一套房子,其他三個子女生活條件不錯,我想把這套房子直接給我孫子可以嗎?

  天津  王大爺 

  

王大爺:

  您好!生活中,跟你一樣想把財產留給孫子輩的人很多,有人選擇生前贈與,有人選擇訂立遺囑身后處置,兩者各有優勢,但結合您自身及家庭的情況,採取訂立遺囑身后處置更合適一些。孫子女並不是法律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您訂立遺囑指定房屋由孫子繼承的行為是遺贈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 孫子是受遺贈人而非第一順位繼承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法定繼承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由此可知,孫子女、外孫子女並未被列入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如果您不訂立遺囑的話,孫子是肯定不能繼承您的房子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如前所述,孫子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您訂立遺囑指定由他繼承屬於遺贈,孫子是受遺贈人。

  █ 受遺贈人必須要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接受贈與的合法意思表示

  您訂立遺囑指定由孫子繼承房屋是第一個關鍵問題。但這僅是遺贈的第一步,對於受遺贈人來說,並不是有了遺囑,遺產就是自己的了。在隔代傳承中導致遺贈無效的典型問題在於受遺贈人沒有及時作出意思表示而導致遺贈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簡言之,隻要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后財產分割前什麼都不表示的,視為接受﹔如果是受遺贈人,則需要在知道自己是受遺贈人之日起60天內及時表態,否則過期就視為放棄了。

  目前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應當向何人、以何種方式作出,根據遺囑的不同類型,受遺贈人可以向遺囑見証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公証機構或法定繼承人等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對話(進行証據保全),也可以是書面形式或短信消息、微信消息、電話錄音等電子形式,這些都是未來証明自己接受遺贈的重要証據。

  █ 接受遺贈的時間限制

  如前所述,法律規定受遺贈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時間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0日內。這裡要注意兩個問題:1、起算點是知道或應當知道,在實踐中存在爭議的需要通過証據來証明﹔2、截止日期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60日以內,此前《繼承法》中是“兩個月”,《民法典》施行后變更為“60天”,很多朋友可能以為沒有區別,其實是有區別的,因為兩個月不等於60天,一定要注意變化和時間限制。

  █ 律師提醒

  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受遺贈人作出明確接受的意思表示、不超過60天的時間限制是隔代遺贈能夠順利實現的三個關鍵。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員的指導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同時記得要提前留下線索或提示,或明確告知,以便受遺贈人及時獲悉受遺贈的事實並及時作出合法意思表示。

  (北京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尹紅志)

(責編:羅知之、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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