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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破除消費領域隱性壁壘 國辦: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

2022年04月25日20:51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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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5日電 (記者申佳平)當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響,消費特別是接觸型消費恢復較慢,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服務業領域面臨較多困難。為綜合施策釋放消費潛力,促進消費持續恢復,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釋放消費潛力促進消費持續恢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提出各地區不得新增汽車限購措施,同時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落實小型非營運二手車交易登記跨省通辦措施。

《意見》提出,有序破除一些重點服務消費領域的體制機制障礙和隱性壁壘,促進不同地區和行業標准、規則、政策協調統一,簡化優化相關証照或証明辦理流程手續。穩定增加汽車等大宗消費,各地區不得新增汽車限購措施,已實施限購的地區逐步增加汽車增量指標數量、放寬購車人員資格限制,鼓勵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限購地區實施城區、郊區指標差異化政策,更多通過法律、經濟和科技手段調節汽車使用,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車限購,推動汽車等消費品由購買管理向使用管理轉變。

同時,《意見》要求建立健全汽車改裝行業管理機制,加快發展汽車后市場。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落實小型非營運二手車交易登記跨省通辦措施。對皮卡車進城實施精細化管理,研究進一步放寬皮卡車進城限制。

以下為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釋放消費潛力促進消費持續恢復的意見

國辦發〔20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消費是最終需求,是暢通國內大循環的關鍵環節和重要引擎,對經濟具有持久拉動力,事關保障和改善民生。當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響,消費特別是接觸型消費恢復較慢,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服務業領域面臨較多困難。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協同發力、遠近兼顧,綜合施策釋放消費潛力,促進消費持續恢復,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應對疫情影響,促進消費有序恢復發展

(一)圍繞保市場主體加大助企紓困力度。深入落實扶持制造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減稅退稅降費政策。推動金融系統通過降低利率、減少收費等多種措施,向實體經濟讓利。引導金融機構優化信貸管理,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行業企業給予融資支持,避免出現行業性限貸、抽貸、斷貸。延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實施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清理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行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零售、餐飲等行業企業免費開展員工定期核酸檢測,對企業防疫、消殺支出給予補貼支持。落實好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等特困行業紓困扶持措施。鼓勵地方加大幫扶力度,支持各地區結合實際依法出台稅費減免等措施,對特困行業實行用電階段性優惠、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等政策,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給予適當幫扶,穩住更多消費服務市場主體。

(二)做好基本消費品保供穩價。結合疫情防控形勢和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生活物資保障體系,暢通重要生活物資物流通道。在各大中城市科學規劃建設一批集倉儲、分揀、加工、包裝等功能於一體的城郊大倉基地,確保應急狀況下及時就近調運生活物資,切實保障消費品流通不斷不亂。建立完善重要商品收儲和吞吐調節機制,持續做好日常監測和動態調控,落實好糧油肉蛋奶果蔬和大宗商品等保供穩價措施。

(三)創新消費業態和模式。適應常態化疫情防控需要,促進新型消費,加快線上線下消費有機融合,擴大升級信息消費,培育壯大智慧產品和智慧零售、智慧旅游、智慧廣電、智慧養老、智慧家政、數字文化、智能體育、“互聯網+醫療健康”、“互聯網+托育”、“互聯網+家裝”等消費新業態。加強商業、文化、旅游、體育、健康、交通等消費跨界融合,積極拓展沉浸式、體驗式、互動式消費新場景。有序引導網絡直播等規范發展。深入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創建。深化服務領域東西協作,大力實施消費幫扶,助力中西部地區特別是欠發達地區提升發展能力和消費水平。

二、全面創新提質,著力穩住消費基本盤

(四)積極推進實物消費提質升級。加強農業和制造業商品質量、品牌和標准建設,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准化生產。推進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証制度。支持研發生產更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引領科技和消費潮流、應用前景廣闊的新產品新設備。暢通制造企業與互聯網平台、商貿流通企業產銷對接,鼓勵發展反向定制(C2M)和個性化設計、柔性化生產。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加強地理標志產品認定、管理和保護,培育更多本土特色品牌。

(五)加力促進健康養老托育等服務消費。深入發展多層次多樣化醫療健康服務,積極發展中醫醫療和養生保健等服務,促進醫療健康消費和防護用品消費提質升級。實施智慧助老行動,加快推進適老化改造和智能化產品開發,發展適合老年人消費的旅游、養生、健康咨詢、生活照護、慢性病管理等產品和服務,支持開展省際旅居養老合作。加快構建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元化、規范化托育服務,引導市場主體開發更多安全健康的國產嬰幼兒用品。

(六)持續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費。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創新,促進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高質量發展。大力發展全域旅游,推動紅色旅游、休閑度假旅游、工業旅游、旅游演藝等創新發展,促進非遺主題旅游發展。組織實施冰雪旅游發展行動計劃。優化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引導公園、景區、體育場館、文博場館等改善設施和服務條件、結合實際延長開放時間。鼓勵城市群、都市圈等開發跨區域的文化和旅游年票、聯票等。深入推進文化和旅游消費試點示范。積極落實帶薪休假制度,促進帶薪休假與法定節假日、周休日合理分布、均衡配置。

(七)大力發展綠色消費。增強全民節約意識,反對奢侈浪費和過度消費,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推廣綠色有機食品、農產品。倡導綠色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出行佔比,推動公共服務車輛電動化。推動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積極推廣綠色建材,加快建筑節能改造。支持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大力發展綠色家裝,鼓勵消費者更換或新購綠色節能家電、環保家具等家居產品。加快構建廢舊物資循環利用體系,推動汽車、家電、家具、電池、電子產品等回收利用,適當放寬廢舊物資回收車輛進城、進小區限制。推進商品包裝和流通環節包裝綠色化、減量化、循環化。開展促進綠色消費試點。廣泛開展節約型機關、綠色家庭、綠色社區、綠色出行等創建活動。

(八)充分挖掘縣鄉消費潛力。建立完善縣域統籌,以縣城為中心、鄉鎮為重點、村為基礎的縣域商業體系。深入實施“數商興農”、“快遞進村”和“互聯網+”農產品出村進城等工程,進一步盤活供銷合作社系統資源,引導社會資源廣泛參與,促進渠道和服務下沉。鼓勵和引導大型商貿流通企業、電商平台和現代服務企業向農村延伸,推動品牌消費、品質消費進農村。以汽車、家電為重點,引導企業面向農村開展促銷,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新能源汽車和綠色智能家電下鄉,推進充電樁(站)等配套設施建設。提升鄉村旅游、休閑農業、文化體驗、健康養老、民宿經濟、戶外運動等服務環境和品質。

三、完善支撐體系,不斷增強消費發展綜合能力

(九)推進消費平台健康持續發展。加快推進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培育建設。積極建設一批區域消費中心,改善基礎設施和服務環境,提升流通循環效率和消費承載力。支持有條件的地區依托自由貿易試驗區等,與國(境)外機構合作建設涉外消費專區。鼓勵各地區圍繞商業、文化、旅游、體育等主題有序建設一批設施完善、業態豐富、健康綠色的消費集聚區,穩妥有序推進現有步行街設施改造和業態升級,積極發展智慧商圈。推動建設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優化配置社區生活消費服務綜合體。高水平辦好“中國品牌日”、全國消費促進月等活動。支持各地區建立促消費常態化機制,培育一批特色活動品牌。持續辦好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規劃建設一批中國特色市內免稅店。

(十)加快健全消費品流通體系。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體系和快遞物流配送體系,加強疫情防控措施跨區域相互銜接,暢通物流大通道,加快構建覆蓋全球、安全可靠、高效暢通的流通網絡。支持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遞服務站進社區,加強末端環節及配套設施建設。加快發展冷鏈物流,完善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設施條件,培育一批專業化生鮮冷鏈物流龍頭企業。大力推廣標准化冷藏車,鼓勵企業研發應用適合果蔬等農產品的單元化包裝,推動實現全程“不倒托”、“不倒箱”。健全進口冷鏈食品檢驗檢疫制度,加快區塊鏈技術在冷鏈物流智慧監測追溯系統建設中的應用,推動全鏈條閉環追溯管理,提高食品藥品流通效率和安全水平。針對進口物品等可能引發的輸入性疫情,嚴格排查入境、倉儲、加工、運輸、銷售等環節,建立健全進口凍品集中監管制度,筑牢疫情外防輸入防線。

(十一)增加就業收入提高消費能力。鼓勵創業帶動就業,支持各類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零工市場建設,支持個體經營發展,增加非全日制就業機會,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健全靈活就業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障政策。實施提升就業服務質量工程,加強困難人員就業幫扶,完善職業教育體系,開展大規模、多層次職業技能培訓,加大普惠性人力資本投入力度。解決好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問題。健全工資決定、合理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穩步提高勞動者工資性收入特別是城市工薪階層、農民工收入水平,健全最低工資標准調整機制。接續推進鄉村富民產業發展,落實和完善對農民直接補貼政策,拓寬鄉村特別是脫貧地區農民穩定就業和持續增收渠道。

(十二)合理增加公共消費。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合理確定保障標准。緊扣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多元擴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提高教育、醫療、養老、育幼等公共服務支出效率。完善長租房政策,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支持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租賃住房,繼續支持城鎮老舊小區居民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加裝電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專項救助制度,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形成“物質+服務”的多樣化綜合救助方式。落實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准與物價上漲挂鉤聯動機制。

四、持續深化改革,全力營造安全放心誠信消費環境

(十三)破除限制消費障礙壁壘。有序破除一些重點服務消費領域的體制機制障礙和隱性壁壘,促進不同地區和行業標准、規則、政策協調統一,簡化優化相關証照或証明辦理流程手續。穩定增加汽車等大宗消費,各地區不得新增汽車限購措施,已實施限購的地區逐步增加汽車增量指標數量、放寬購車人員資格限制,鼓勵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限購地區實施城區、郊區指標差異化政策,更多通過法律、經濟和科技手段調節汽車使用,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車限購,推動汽車等消費品由購買管理向使用管理轉變。建立健全汽車改裝行業管理機制,加快發展汽車后市場。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落實小型非營運二手車交易登記跨省通辦措施。對皮卡車進城實施精細化管理,研究進一步放寬皮卡車進城限制。

(十四)健全消費標准體系。健全消費品質量標准體系,大力推動產品質量分級。完善節能和綠色制造標准體系、綠色產品認証標識體系以及平台經濟、跨境電商、旅游度假、餐飲、養老、冷鏈物流等領域服務標准。推進第五代移動通信(5G)、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等領域標准研制,加快超高清視頻、互動視頻、沉浸式視頻、雲游戲、虛擬現實、增強現實、可穿戴等技術標准預研,加強與相關應用標准的銜接配套。

(十五)加強消費領域執法監管。深入實施公平競爭政策,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監管體系,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加大對虛假宣傳、仿冒混淆、制假售假、缺斤短兩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全面加強跨地區、跨部門、全流程協同監管,壓實生產、流通、銷售等各環節監管責任。加快消費信用體系建設,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組織開展誠信計量示范活動,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加強價格監管,嚴厲打擊低價傾銷、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嚴格規范平台經營者自主定價。繼續加強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開展消費品質量合格率統計調查,加大缺陷產品召回監管力度。加強重點服務領域質量監測評價。

(十六)全面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大力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完善平台經濟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持續優化完善全國12315平台,充分發揮地方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作用,進一步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完善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制度。進一步優化消費爭議多元化解機制,不斷提升在線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效能。完善公益訴訟制度,探索建立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全面推行消費爭議先行賠付。廣泛引導線下實體店積極開展無理由退貨承諾。

五、強化保障措施,進一步夯實消費高質量發展基礎

(十七)加強財稅支持。統籌利用現有財政資金渠道,支持消費相關基礎設施和服務保障能力建設,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更好以投資帶消費。完善政府綠色採購標准,加大綠色低碳產品採購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綠色智能家電、綠色建材、節能產品等消費予以適當補貼或貸款貼息。研究進一步降低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需求旺盛的優質消費品進口關稅。

(十八)優化金融服務。引導銀行機構積極發展普惠金融,探索將真實銀行流水、第三方平台收款數據、預訂派單數據等作為無抵押貸款授信審批參考依據,提高信用狀況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和消費者貸款可得性。推動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提升金融服務能力。強化縣域銀行機構服務“三農”的激勵約束機制,豐富農村消費信貸產品和服務,加大對農村商貿流通和居民消費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前提下豐富大宗消費金融產品。鼓勵保險公司針對消費領域提供保險服務。規范互聯網平台等涉及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金融服務的收費行為。

(十九)強化用地用房保障。加大土地、房屋節約集約和復合利用力度,鼓勵經營困難的百貨店、老舊廠區等改造為新型消費載體。鼓勵通過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為快遞物流企業提供土地。適應鄉村旅游、民宿、戶外運動營地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小規模用地需要,積極探索適宜供地方式,鼓勵相關設施融合集聚建設。優化國有物業資源出租管理,適當延長租賃期限,更好滿足超市、便利店等消費場所用地用房需求。支持利用社區存量房產、閑置房屋等建設便民網點。允許有條件的社區利用周邊空閑土地或劃定的特定空間有序發展舊貨市場。

(二十)壓實各方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強化協同聯動,加強督辦落實。國家統計局要完善服務消費統計監測,建立健全網絡消費等消費新業態新模式統計體系。各地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方案,切實推動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措施落地見效。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4月20日

(責編:申佳平、章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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