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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一批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案件

2022年11月25日15:38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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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25日電 (記者楊曦)今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2022年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案件(第四批)。

據介紹,自2022年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圍繞“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暢通國內大循環”,聚焦民生領域和關系營商環境領域,依法調查處理了一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實施的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等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創造更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以下為公布的部分案件:

一、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糾正上饒市婺源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婺源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4月30日,當事人印發《婺源縣法定招標規模以下國有投資的工程發包實施辦法(試行)》(婺發改字〔2020〕100號),規定“縣內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項目,發包程序按‘公開搖號’方式進行,參加搖號的為縣內施工企業,鄉鎮項目可在當地交易站進行公開搖號﹔縣內10萬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項目‘作業用工’,發包程序按‘公開搖號’方式進行,參加搖號的對象為當地工匠與技工,各鄉鎮(街道、園區)、縣直單位可通過‘發布公告’方式確定搖號范圍,較大鄉鎮可分設片區﹔參與本縣工程施工項目搖號的縣內施工企業是指總公司注冊地在婺源縣並具有合法投標資格的施工企業,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要求參加該縣法定招標規模以下的工程施工與工程服務的企業為注冊地在本縣的施工企業,排除、限制了該領域市場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准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認識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積極整改,主動採取措施停止了相關行為,消除了相關后果,印發了廢止有關文件的通知,在政府網站進行公布,並表示將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從體制機制上保証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糾正銀川市永寧縣教育體育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6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依法對永寧縣教育體育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9年9月25日,當事人印發《關於在全縣校園安裝一鍵視頻報警器裝置及硬隔離防撞設施的通知》,規定“永寧縣具備安裝資質的企業是寧夏某保安電子服務有限公司”。截至調查時,銀川市在寧夏公安廳備案具有安防資質的企業就達472家,永寧縣4家。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認為,安防技術安裝維護市場屬於競爭性市場,當事人制定含有限制競爭內容的規范性文件,要求永寧縣各中小學、幼兒園(含民辦)購買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安防設備,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印發通知將原文件予以廢止,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全面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做法。

三、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糾正綏化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6月21日,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綏化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8年12月21日,當事人等部門印發《關於深入推進綏化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通知》(綏衛發〔2018〕7號),在附件《綏化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統保工作方案》中確定某保險公司作為綏化市醫療機構的保險單位﹔規定醫療糾紛“定責定損”由某司法鑒定中心等5家機構承擔。

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限制了醫療機構和患者的自主選擇權,排除了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保險機構和司法鑒定機構參與競爭的機會,妨礙了綏化市保險和司法鑒定市場的公平競爭。該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高度重視,積極整改,廢止相關文件,及時主動採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發布《關於廢止文件的公告》,並在綏化市人民政府官網公布。印發《關於加強平安醫院建設持續推進醫療糾紛化解工作的通知》,明確綏化市醫療責任險由醫療機構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承保單位、對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需要司法鑒定的醫療糾紛由醫患雙方自願選擇司法鑒定機構,並在其官網公布。當事人向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報送了整改報告,表示將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凡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必須經過公平競爭審查,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情況。

四、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糾正薊州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5月31日,天津市市場監管委依法對薊州區城市管理委員會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9年1月29日,當事人牽頭印發《區城市管理委員會 公安局薊州分局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關於印發<薊州區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關於印發<薊州區零散建筑垃圾管理細則>的通知》,規定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需擁有運輸車輛大於等於15輛﹔零散建筑垃圾運輸的小型運輸車輛須車總長小於6200mm且總質量小於1800kg﹔建立《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未取得名錄資質的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垃圾的運輸工作﹔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的准入實行總量控制。上述文件印發后,當事人建立《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對運輸企業進入薊州區建筑垃圾運輸市場進行行政審批,制定《薊州區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辦法》,並對違反《薊州區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准入名錄規定和流程》有關規定、未取得資質開展此項業務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截至調查時,薊州區僅有9家運輸企業取得《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資質進入建筑垃圾運輸市場。

天津市市場監管委認為,當事人限定運輸車輛尺寸、質量,導致薊州區建筑垃圾運輸用戶隻能從取得《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資質的9家運輸企業中選取,限定了建筑垃圾運輸需求用戶對運輸企業的自主選擇權,限制了薊州區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的競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認識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主動廢除上述兩文件並在網站公布相關信息。放寬薊州區建筑垃圾運輸市場准入,對進入《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的運輸企業不再設置15台以上准入條件及運輸車輛長度、質量相關參數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從機制建立上防范再次出台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政策措施。

五、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糾正三明市清流縣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清流縣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3月17日,當事人向清流縣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印發《清流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措施(試行)的通知》(清政文〔2022〕17號),規定對優先選擇本縣內的建筑企業作為項目承包人的投資者給予特定獎勵,並要求“凡在清流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建筑施工企業(含建筑、市政、交通、農業、水利等企業),均須到縣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作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平等對待不同區域的相關市場主體,印發文件對優先選擇本縣內的建筑企業作為項目承包人的投資者給予特定獎勵,並要求“凡在清流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建筑施工企業均須到縣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通過增加備案形式變相設定市場准入障礙,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高度重視,組織相關部門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文件內容進行廢止。2022年6月6日,當事人印發《關於修改、廢止〈清流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措施(試行)的通知〉中部分內容的通知》(清政文〔2022〕46號),並在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公開。

六、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糾正益陽市資陽區衛生健康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4月7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益陽市資陽區衛生健康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3月17日,當事人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定期健康體檢的函》(益資衛健函〔2022〕15號),明確4家醫療機構為2022年至2023年益陽市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承檢機構(定點醫院),並要求轄區內行政事業單位按屬地原則定期組織開展健康檢查。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作為行政機關,在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體檢過程中以印發文件形式,限定轄區內行政事業單位選擇其指定的4家定點醫院作為健康檢查機構,剝奪了體檢單位的自主選擇權,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健康檢查機構的服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立即對原文件內容進行了修改,經公平競爭審查、相關部門聯合會簽后,重新出台了新文件,消除不良影響。調整了所在單位公平競爭領導小組,制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制度,舉一反三,開展自查自糾。

七、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糾正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3月30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9年2月19日,當事人印發《關於切實做好新時期我省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9〕29號),規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及下列能力情況,依法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共保體統一承保我省住建安責險項目”“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等環節把是否按規定參保住建安責險作為一項重點的檢查內容”。2019年6月18日,當事人委托第三方招標代理機構發布公開招標公告,並於同年7月12日在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了公開開標。2019年8月1日,對此次入圍該省住建安責險共保體(復評)中標候選人的12家保險機構進行公示。2019年9月30日,當事人指導上述12家保險公司簽訂了有效期為3年的《共保協議》。在執行共保體統一承保該省住建安責險過程中,當事人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等環節,把是否按規定參保住建安責險作為一項重點的檢查內容,督促做到應保盡保。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作為行政機關,印發文件要求確定共保體,統一承保該省住建安責險項目,剝奪了建筑施工企業自主選擇建筑施工安責險保險公司的權利,排除、限制了住建安責險共保體之外其他具有合格專業資質和服務能力的保險機構在該省安責險市場進行公平競爭的機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高度重視,主動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不良影響。在廣泛調研、多方征求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當事人於2022年9月23日印發《關於完善我省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湘建建〔2022〕197號),要求從2022年10月1日起全省按新模式推行住建安責險。該《補充通知》明確規定,不再通過統一招標確定該省住建安責險共保體,隻要符合國家、該省安責險相關政策文件和銀保監部門對安責險承保機構專業資質和服務能力要求的保險機構均可在該省開展住建安責險業務﹔施工企業也可以自願選擇符合專業資質和服務能力要求的承保機構進行投保。

八、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糾正益陽市安化縣衛生健康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3月30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化縣衛生健康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12月13日,當事人會同有關部門印發《關於印發〈安化縣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組聯〔2021〕7號),規定“各單位在組織實施健康檢查前,應預先自主選擇並對接本地公示范圍內的健康檢查機構,應當選擇安化縣內的健康檢查機構”。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作為行政機關,在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體檢過程中,印發文件限定各鄉鎮和縣直單位選擇安化縣內健康檢查機構,排除了縣域外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健康檢查機構的服務,妨礙了該縣健康檢查市場的公平競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立即對原文件內容進行了修改,經公平競爭審查、相關部門聯合會簽后,重新出台了新文件,消除不良影響。調整完善本單位公平競爭領導小組,制定公平競爭聯席會議制度,舉一反三,開展自查自糾。

九、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糾正阜陽市教育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3月18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阜陽市教育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08年10月,當事人委托阜陽市政府採購中心對全市中小學生服裝(校服)定點生產廠家進行招標採購,確定廣州某時裝有限公司為定點生產廠家。2008年12月,當事人印發《關於做好我市中小學校學生著裝推廣及購置工作的通知》(阜教勤〔2008〕8號),要求凡需購置校服的各中小學校應從招標採購確定的定點生產經營企業購置,不得擅自訂購中標定點生產企業以外廠家或商家的學生服裝。2010年6月,當事人增補安徽省舒城縣某制衣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為該市中小學生服裝(校服)定點生產廠家。2013年6月,當事人印發《阜陽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全市中小學校校服採購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教勤〔2013〕6號),通知再次要求全市中小學校在採購校服時,要繼續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做好我市中小學校學生著裝推廣及購置工作的通知》(阜教勤〔2008〕8號)要求。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要求該市中小學校在採購校服時,必須從中標定點生產經營企業購置,排除、限制了校服採購市場的公平競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主動整改,消除違法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2022年3月28日,當事人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縣區教育局在校服採購管理工作中,不得違反市場原則採取“定點”“定商標”等方式干涉交易,廢止相關文件,同時將整改通知在該局門戶網站上公布。

十、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糾正阜陽市臨泉縣教育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3月18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臨泉縣教育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0年2月,當事人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全縣中小學校校服購置工作的通知》(臨教〔2010〕65號)等文件,確定安徽省舒城縣某制衣有限公司臨泉分公司為該縣中小學生服裝定點生產廠商,同時依據阜陽市教育局的文件精神,全縣中小學校在採購校服時,也可以從定點生產廠商廣州某時裝有限公司進行採購。2015年11月30日,當事人在轉發市局通知時,再次強調各鄉鎮中心校、縣直學校在採購校服時,要繼續貫徹執行《關於做好我市中小學校學生著裝推廣及購置工作的通知》(阜教勤〔2008〕8號)及縣政府招商引資有關政策要求,從招標採購確定的定點生產經營企業購置。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要求該縣中小學校在採購校服時,必須從中標定點生產經營企業購置,排除、限制了校服採購市場的公平競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主動整改,消除不良影響。2022年4月2日,當事人印發《關於規范全縣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廢止相關文件,組織臨泉縣部分校服生產企業代表召開座談會,告知相關企業代表,今后在中小學校學生校服採購管理工作中不再要求必須從中標定點生產經營企業購置,所有校服生產經營企業在該縣學生校服征訂過程中均可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十一、河南省市場監管局糾正鶴壁市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鶴壁市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8月10日,當事人印發《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鶴壁東區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建設模式的通知》(鶴政辦〔2020〕22號),要求依托其指定的3家政府平台公司,按照企業化、市場化原則,實施開發建設各項工作,並將上述3家公司作為開發建設主體﹔在對外合作中鼓勵省級及以上國有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或國內知名民營企業參與該市鶴壁東區開發建設。

河南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作為行政機關,在規定該市鶴壁東區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建設模式的過程中以印發文件的形式,明確指定3家公司作為開發建設主體,且僅鼓勵省級及以上國有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或國內知名民營企業參與該市鶴壁東區開發建設,減少了其他企業參與鶴壁東區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開發建設的公平競爭機會,妨礙該區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開發建設市場的公平競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七“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重新制定新文件,明確規定原文件廢止。明確業主單位招投標,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選定建設實施主體。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高公平競爭審查意識。

十二、河南省市場監管局糾正鶴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鶴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8月25日,當事人在其官網發布《鶴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鶴壁市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管理規定的通知》(鶴建﹝2020﹞39號),規定“本地監理企業可以承接比自身資質高一級別(依據豫建辦〔2019〕343號第六條)的建設監理項目或全過程咨詢、項目管理。鼓勵外地監理企業在我市辦理分公司。凡辦理分公司的,分公司可享受本地企業優惠政策”“建設單位可以優先委托本市具有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全過程咨詢或項目管理服務﹔進行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優先邀請本地的監理企業且不得少於3家”。

河南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作為行政機關,印發文件要求優先委托本地監理企業,影響了當地建設單位選擇監理企業的自主選擇,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外地監理企業在該市建設工程監理市場進行公平競爭的機會,妨礙了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公開廢止了上述文件,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公平競爭審查。

(責編:楊曦、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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