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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

2023年06月28日16:02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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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28日電 (記者王仁宏)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總則、組織職責、管理機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機構管理等方面進行明確。《辦法》出台后,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擴大適用范圍 做好案件管理“后半篇”文章

據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負責人介紹,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以部門規章形式印發了《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推動企業妥善處理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隨著社會發展和時代變遷,《暫行辦法》難以適應案件管理的現實需要,需盡快修改完善,指導中央企業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加快提升依法維權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於《暫行辦法》,此次發布的《辦法》從名稱上刪除了“重大”二字。對此,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負責人表示,相較2005年印發的《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此次《辦法》將適用范圍從此前僅針對重大案件,擴展到對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從責任主體、管理機制等方面進行系統重構,涵蓋了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內容更加全面、邏輯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體。特別是在管理機制上,從風險防范、案件應對,到類案預警、管理提升,強調做好案件管理“后半篇”文章,形成“事前風險防控、事中糾紛化解、事后以案促管”的完整鏈條。

優化重大案件標准 進一步增強標准科學性

該負責人表示,重大案件由於金額大、影響廣,處理效果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有的甚至影響企業的經營發展,因此《辦法》專章對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明確中央企業可以結合實際確定本企業重大案件標准,同時,優化了需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的重大案件標准,在此前5000萬元固定值的基礎上,增加了動態指標,即“涉案金額達到中央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絕對值10%以上,且金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進一步增強標准的科學性。

二是強調重大案件要及時報備,同時建立督辦機制,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加大力度,依法維護權益。

三是要求中央企業通過訴訟、仲裁、調解、和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案件,對中央企業間的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協調,以盡快定紛止爭、節約訴訟成本、維護良好形象。

新增專章 加強中介機構管理

在實踐中,面對法律案件繁雜的處理流程,一些企業往往通過選聘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協助進行案件處理,對於發揮專業優勢、妥善處理案件具有積極作用。但有的企業過於依賴外部律師,處理結果不理想﹔有的企業濫用風險代理,支付不合理的高額費用,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

負責人表示,針對上述情況,《辦法》特新增專章對加強中介機構管理作出規定,要求明確選聘條件、流程等,確保依法合規、公平公正。中央企業在案件處理中必須發揮主導作用,強化對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對不能勝任的及時調整。此外,《辦法》還對規范使用風險代理,合理確定費用等進行明確。

據悉,本《辦法》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1號)同時廢止。

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加大工作力度,推動中央企業認真落實《辦法》各項要求,將案件管理作為提質增效穩增長的重要抓手,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最大限度為企業避免或挽回損失。指導中央企業加強對重大案件的復盤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問題,及時完善制度、健全機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責編:王仁宏、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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