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試行)》印發
兩部門:保護修繕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應做到“六不”
人民網北京2月26日電 (記者王仁宏)近日,為加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建設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從適用范圍、總體要求、建設內容、項目組織與實施管理等方面著手,進一步提升項目謀劃、建設、實施和管理水平。
指南明確,建設內容原則上應包括以下六類或其中幾類,包括建筑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歷史風貌保護修復與提升、周邊環境配套改善、必要基礎設施與防災設施提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提升、必要動態監測與智慧化管理等。
在項目建設方面,指南要求,應按照應保盡保、延續文脈、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經濟實用、安全美觀的原則,做到“六不”:
一是不大規模、成片集中拆除現狀建筑﹔二是不大規模新增建設規模,不增加資源環境承載壓力﹔三是不大規模、強制性搬遷居民,不改變社會結構,不割斷人、地和文化的關系﹔四是不隨意遷移、拆除歷史建筑和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筑,歷史建筑不脫管失修、修而不用、長期閑置﹔五是不破壞傳統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隨意拉直拓寬道路,不修大馬路、建大廣場﹔六是不破壞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樹和有鄉土特點的現有樹木,不挖山填湖,不隨意改變或侵佔河湖水系,不隨意改建具有歷史價值的公園,不隨意更改老地名。
指南要求,項目謀劃應充分考慮資源稟賦、地域特色、影響力和代表性,合理確定項目建設內容和規模,以整體保護提升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為主要目標,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和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相融合。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好規劃、設計、用地、環評、建設等報批工作。項目建設內容不得包括文物本體修繕,涉及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嚴格控制建設規模,並履行相關審批程序。項目建設應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作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驗收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規范建設行為,確保工程質量。
據悉,此次指南適用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門印發的《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實施方案》中的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項目,涉及保護修繕、風貌修復、人居環境改善、配套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消防與防災減災設施提升、智慧化管理等。各地在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等保護提升工作時可參考本指南執行。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