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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機構監管新規出台 更好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

2025年01月16日08:52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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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1月16日電 (記者黃盛)1月15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通過具體19條內容,規范証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司法部、財政部、証監會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挂鉤,誘發財務造假等問題。我國現行會計法、証券法等法律對中介機構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配合實施財務造假等行為規定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但是針對具體收費行為的監管尚缺乏相應規范。出台《規定》,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為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具體來看,《規定》對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作了如下規定:一是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二是要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資質的從業人員,建立有效的利益沖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不得協助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正當其時。”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向記者表示,獨立性是中介機構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然而,就資本市場中的絕大多數業務而言,中介機構的服務費用系由發行人支付,不可避免地導致中介機構出具的意見傾向於發行人。尤其是中介服務合同中有關服務費用的條款,可能會對中介機構的獨立性造成顯著影響,甚至引發財務造假、公眾投資者損失、市場秩序惡化等負外部性問題。因此,盡管發行人與中介機構之間是合同關系,但其合同自由必須受到一定程度的約束,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服務費用條款應當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規制。

湯欣認為,中介機構收費應當嚴格遵循市場化原則,基於中介機構的工作量、所需投入資源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准。一方面,中介服務費用的確定不得納入影響中介機構獨立性的因素,尤其是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得將中介服務工作成果、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的條件,以免中介機構為了獲取不正當收益而默許乃至參與造假,從而促使其勤勉盡責、履職到位,出具真實、准確、完整的文件。另一方面,中介服務費用應當能夠涵蓋中介機構履行職責的必要成本並有適當收益,發行人與中介機構不得約定不合理的低價。故而中介服務須合理定價,這不僅有助於中介機構的可持續發展,也能保護市場的長遠健康。

此外,湯欣還向記者表示,發行人與中介機構應當注重提升中介服務費用的透明度,中介服務費用的收取與支付應當符合合規要求。

中金公司認為,《規定》聚焦規范IPO中介服務中的不當行為,明確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准則,並對於違規入股、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予以嚴格禁止,同時強化監管力度,明確對於中介機構、發行人等主體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懲戒措施,能夠有效地遏制不當競爭,構建行業健康競爭生態。

中信証券認為,《規定》明確中介機構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等原則,不得變相提高收費或謀取不正當利益,避免証券公司因不當利益捆綁而影響其獨立性。《規定》明確証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費用,保障了証券公司在股票發行前各階段勤勉盡責工作可以得到合理回報,有利於提升証券公司獨立性、專業性,促進各家証券公司更加規范、公平競爭。証券公司應當通過配備合格且專業的從業人員、搭建有效風控體系、防范利益沖突、遵循執業原則、嚴格履職盡責等方式,將行業發展聚焦於提供更優質的專業服務上,避免捆綁不正當利益走捷徑等行為。

也有業內人士表示,《規定》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違規行為作出對應規制,有利於強化中介機構的獨立性並促進中介機構履行看門人職責,對投資者保護與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責編:孫紅麗、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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