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船東和租船方存在糾紛導致貨物滯留——
海運貿易中,收貨方如何主張及時提貨?(律師信箱)

張律師:
我是國內一家外貿公司的負責人。近期我公司進口了一批貨物,由國外一家貨運公司負責運輸。在運輸過程中,該貨運公司租用了一艘國外船隻負責承運。目前,該船隻已將貨物運至國內港口,但由於貨運公司和國外船東存在拖欠租船費用的糾紛,國外船東拒絕放貨給我們,導致這批貨物滯留在港口,我們遲遲無法提貨。如果再不解決,我們就要承擔高額的堆存費和違約金。
我公司作為國內收貨人,已支付應付的各項費用,且持有該船貨物的正本提單。我想咨詢:我公司該如何主張及時提貨?
某外貿公司負責人 程女士
程女士:
貴公司所遇情況涉及國際海上貨運合同履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等法律法規,貴公司作為國內收貨人,有權依法主張提貨權利。
具體為您解釋如下:
■ 收貨人主張提貨的正當性
海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証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証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証。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証。
貴公司作為提單載明的收貨方且持有正本提單,已依法取得提貨請求權,國外船東無權因其與貨運公司的租船費用糾紛拒絕放貨給貴公司。
海商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但在本案中,船東與貨運公司的租船費用爭議屬於獨立於提單法律關系的租約糾紛,船東僅能對拖欠其費用的合同債務人(即貨運公司)的貨物行使留置權。貴公司作為非租約當事方且已支付貴公司應付的相關費用,屬無辜第三方,船東無權滯留貴公司的貨物以轉嫁債務風險。
■ 法律救濟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六條規定,海事強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作出海事強制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二)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三)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
在本案中,貴公司已具備提貨權,但承運人違反其義務拒絕放貨,且貨物滯留將帶來高額堆存費及違約風險,符合“不立即採取措施將導致損害擴大”的要求。故建議貴公司申請海事強制令,主張及時提貨。
貴公司在申請海事強制令時,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載明申請理由,並附有關証據。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
■ 律師提醒
在維權過程中,建議貴公司立即准備好全套正本提單及貨物權屬証明、承運人拒絕放貨的証據(如往來函件、港口記錄)、損失緊迫性說明(如堆存費賬單、下游合同違約金條款等)等文件,同步通過律師函警示船東,其明知貨物所有權歸屬貴公司仍扣留的行為將構成侵權。同時,若因船東的扣貨行為導致堆存費、違約金等實際損失,您可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主張相關責任人承擔違約及侵權責任。此外,建議貴公司在今后的貿易中在運輸合同中明確“船東不得以租約爭議對抗提單持有人”等條款,規避類似風險。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海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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