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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便捷重塑失信主體信用

吉亞矯
2025年07月12日08:30 | 來源:經濟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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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高效便捷重塑失信主體信用

  信用修復,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制度安排。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通過多方面舉措構建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制度,更好幫助失信主體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統一完善制度

  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信用修復制度對於失信主體重塑信用、獲得社會信任,優化營商環境,均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然而,信用修復“政出多門”的狀況,直接影響信用修復的效能。

  《實施方案》著力推進信用信息標准的統一化建設。統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要求“信用中國”網站集中公示各類公共信用信息。同時,明確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統一標准公示本部門業務領域之內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則上不再公示本部門業務領域之外的信息,避免信用信息“多頭公示”等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品牌與社會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劉瑛表示,通過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標准,有效解決了此前各部門、各地方信用信息公示規則不一致導致的制度碎片化問題。

  《實施方案》進一步強調信用信息分類管理、清單管理的重要性,構建了將不同類別、不同性質的失信信息按照不同條件進行修復的制度規范。按照失信嚴重程度,《實施方案》將適用於修復的失信信息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並分別合理設置了最短公示期。其中,輕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

  “這充分體現了信用修復對多樣化的失信行為分類化、精細化管理的治理理念,有效糾治信用修復運行‘一刀切’問題。”廈門國信信用大數據創新研究院院長曾光輝說。

  高效優化流程

  企業在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異常名錄等情況下,經營活動將受到影響。因此,信用主體有進行信用修復的強烈意願和需求。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王偉表示,實現信用修復便利化,是滿足信用主體信用修復訴求,推動企業盡快恢復正常信用狀態,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按照信用修復便利化要求,《實施方案》優化了相關操作流程。簡化信用修復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的証明材料和信用承諾書。鼓勵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本部門信息系統直接獲取証明材料。鼓勵推廣“兩書同達”模式,即向信用主體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時,同步送達信用修復告知書,確保信用主體第一時間知曉信用修復有關政策。

  壓實信用修復辦理責任。“信用中國”網站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后,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及時推送給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辦理修復。

  健全異議申訴處理機制。信用主體對信用信息公示內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復結果等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直接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起異議申訴。

  曾光輝表示,通過完善信用修復的申請渠道,有助於實現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壓縮了各類非法中介機構的尋租空間,確保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協同提升效能

  《實施方案》明確了信用修復辦理期限。

  “信用中國”網站一般應當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信用修復結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信用中國”網站推送的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在自受理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信用修復結果提供給“信用中國”網站。

  “這種明確的時限要求不僅體現了行政效率原則,也為信用主體提供了穩定的制度預期。”劉瑛說,方案創新性地建立了修復結果同步更新機制,這一設計有效保障了信用修復的實際效果。

  破產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一直是個老大難問題。《實施方案》提出,協同推動破產重整、破產和解企業高效修復信用。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企業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暫時屏蔽相關失信信息、添加聲明、更新信用評價結果等多種方式積極幫助企業暫時恢復信用。

  王偉認為,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中的信用機制創新,有利於消除因失信懲戒措施給破產重整、破產和解所造成的阻礙,推動相關程序順利進行,幫助重整、和解后的企業正常開展經營、合理獲得融資、公平參與競爭,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責編:楊曦、李楠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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