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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已注銷還被稅務查?專家解讀:依法追究

2025年09月05日17:32 | 來源:人民網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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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9月5日電 (記者車柯蒙)今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兩起企業通過注銷登記逃避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被稅務機關追繳欠稅並處罰的涉稅違法案件。

西南政法大學法稅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靜向記者表示,稅務機關可以依據新《公司法》《稅收征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恢復注銷登記或否定法人人格等方式,依法追究違法企業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注銷公司不是逃避稅收法律責任的“避風港”。

通常情況下,企業終止經營活動退出市場,需要經歷決議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銷登記三個主要過程。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証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証件和其他稅務証件。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入推進,企業辦理注銷登記的程序越來越高效便捷。其中,注銷稅務登記時,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簡易注銷流程,更快捷退出市場。具體條件是:經營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証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市場監管部門將簡易注銷信息推送至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不提出異議的,完成簡易注銷。

“然而,在現實經營活動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企業簡易注銷的便利,在完成不法行為后,‘掐點’辦理注銷登記,以規避后續檢查可能發現的涉稅風險。”葛靜表示,有的甚至通過提供虛假書面承諾書,欺騙主管部門以簡易方式為其辦理注銷業務,並偷逃稅款。這類“逃逸式注銷”不僅觸犯了法律,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和經濟秩序。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向有關責任人追責。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公司採用簡易程序注銷登記的,股東對於上述債務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稅收債務屬於企業債務中對公債務的一種,若股東承諾不實應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如果稅務機關在企業簡易注銷后,發現企業在經營期間存在少繳稅款行為,要求企業股東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便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據。”葛靜說。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這一規定為稅務機關對已注銷企業偷逃稅行為進行追征,提供了法律依據。”葛靜補充道,同時,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企業注銷指引(2023年修訂)》第六條第十三款規定,企業在注銷登記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撤銷注銷登記等處理。這條規定在實際操作層面,為稅務機關打擊企業借注銷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提供了具體的執行依據和操作指南。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了相關要求。具體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對其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葛靜認為,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因此,依法合規是各類經營主體的基本責任。“逃逸式注銷”存在惡意,嚴重危害國家稅收利益和經濟秩序。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利用現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同時建議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部門協作,共同打擊偷稅漏稅行為,進一步維護市場法治公平。

(責編:方經綸、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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