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修訂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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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為更好服務市場主體,促進指數化投資高質量發展,上海証券交易所和深圳証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上海証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2025年11月修訂)》和《深圳証券交易所証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2025年修訂)》(以下統稱《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據悉,《指引》以規范公開募集指數証券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核心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証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規制定,明確適用范圍涵蓋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各類指數基金,包括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和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開發相關產品並申請上市的,需嚴格遵循《指引》要求。
針對指數基金標的指數的篩選與管理,《指引》作出系統性規范。對於非寬基股票指數基金,明確四大核心要求:一是標的指數成份証券數量不低於30隻﹔二是單一成份証券權重不超過15%,前5大成份証券權重合計不超過60%﹔三是指數發布時間不少於3個月(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且經証監會認可的指數除外)﹔四是權重合計90%以上的成份証券,過去1年日均成交金額需位列所在滬深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前80%。
對於寬基股票指數基金,《指引》適當放寬限制,但明確單一成份股權重原則上不超過30%,兼顧指數代表性與分散投資需求。債券指數基金則需滿足成份証券數量、權重分布及發布時間要求,其中利率債(含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基金可豁免相關限制,體現差異化監管思路。
在業務操作層面,《指引》明確基金管理人的全流程責任。擬開發指數基金並上市的機構,需提前做好人員配置、業務制度及技術系統准備,充分評估產品對市場平穩運行的影響。基金發售前,需向滬深交易所提交發售申請、標的指數合規材料、注冊批復等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展發售業務﹔基金合同生效后,需按規定申請上市,且上市前需確保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
此次修訂是滬深交易所落實《促進資本市場指數化投資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的重要舉措,滬深交易所表示,《指引》共十條,圍繞基金管理人開發指數基金並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准備工作、標的指數質量的具體指標、指數基金業務辦理程序等作出針對性規范。(本報記者 田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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