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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門發文防范和處置風險:嚴禁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

2026年02月08日13:58 | 來源:人民網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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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2月8日電 (記者杜燕飛)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証監會等八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重申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証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近期,受多種因素影響,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相關投機炒作活動時有發生。《通知》的發布,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監管政策,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RWA代幣化業務相關風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嚴格禁止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

《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上述負責人表示,虛擬貨幣現階段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別、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於洗錢、集資詐騙、違規跨境轉移資金等非法活動的風險﹔虛擬貨幣依托區塊鏈技術,支持點對點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國境”概念,相關風險極易跨境傳導,國際金融組織和中央銀行等金融管理部門對此普遍持審慎態度﹔挂鉤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事關貨幣主權。

基於此,《通知》明確,境內對虛擬貨幣堅持禁止性政策,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挂鉤人民幣的穩定幣。

對於虛擬貨幣“挖礦”行為,《通知》提出,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嚴格管控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持續推進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全面梳理排查並關停存量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挖礦”項目,嚴禁“礦機”生產企業在境內提供“礦機”銷售等各類服務。

記者梳理,長期以來,境內始終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場。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比特幣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2021年印發的《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比特幣、以太幣,以及泰達幣等穩定幣,均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

境內開展RWA代幣化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近年來,RWA代幣化發展較快,相關國家和地區紛紛通過加強立法、健全規則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管。《通知》明確,RWA代幣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通証)或者具有代幣(通証)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証,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

業內人士表示,RWA代幣化通過發行代幣(通証)或具有代幣(通証)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証進行融資和交易活動,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機炒作風險等。

根據《通知》,在境內開展RWA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証券、非法經營証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RWA代幣化相關服務。

上述負責人表示,擅自開展RWA代幣活動,往往會涉及非法集資、詐騙、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証券、非法經營証券期貨業務等非法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為此,《通知》明確,嚴厲打擊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一經發現,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嚴格監管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RWA代幣化相關業務

對於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RWA代幣化相關業務,《通知》強調,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RWA代幣化業務,或者以境內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以下統稱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証券化、具有股權性質的RWA代幣化業務,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監管原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証監會、國家外匯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

《通知》明確,對於境內主體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的其他形式的RWA代幣化業務,由中國証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上述業務。

與此同時,《通知》明確,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各類境內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RWA代幣化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服務﹔互聯網企業不得為RWA代幣化業務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為以境內權益為基礎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的RWA代幣化業務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強化業務和風險管控,同時將有關業務開展情況向相關管理部門報批或報備。

(責編:方經綸、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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