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

优先股试点推出 表明金融改革决心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人民财经推出《改革答卷》特别栏目,深度报道各项重要改革措施,敬请关注。

    据中国证监会上周正式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证50指数成分股等三类上市公司可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银行及基建行业有望抢先试点。

三类上市公司可公开发行优先股

   根据此次发布实施的《办法》,三类上市公司可公开发行优先股:一是以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为范围的普通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为统一优先股票面金额,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交易,满足融资需求,证监会将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确定为100元。
    [解读]:中金公司研报认为,优先股的推出将给市场带来积极因素,利好大盘股,特别是金融行业和一些面临兼并重组、结构调整的行业。国信证券也认为,优先股一方面改善蓝筹估值,一方面满足低风险客户投资需求,是政府工作报告里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将为2000点保卫战增添力量。

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办法》采纳了投资者的意见,删除了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解读]:著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认为,证监会规定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对股市是重大利好,抑制了上市公司的圈钱动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措施避免出现利益输送

   《办法》重点针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进行了规定。一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其次,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第三,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四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解读]:首创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王剑辉认为,该条款主要是为平衡两类股东利益,防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过高,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

任何投资者都可进行投资

   对于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目前A股市场的任何投资者都可以进行投资,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直接买卖,不存在任何限制。 此外,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由于其条款设计较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更加灵活,也更为复杂,市场风险相对更大,《办法》规定了合格投资者范围,允许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并要求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这既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有利于保障优先股试点平稳实施。 对于不属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中小投资者,虽然无法通过直接投资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但可以通过投资基金产品、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因此,维持个人合格投资者门槛不变。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非公开发行主要强调的是市场自律,“合格”并非有优劣区别,主要从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的角度出发,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间接投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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