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的一大贡献在于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了该法的监管,承认了私募证券基金的法律地位,并为其提供了除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制外的新的机构组织形式。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基金制的税负较公司制和合伙制要少,但预计基金制的门槛会相对更高,在监管及信息披露方面也会更加严格。
吴晓灵认为三大原因阻碍了PE入法:一是大家对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二是相关监管主体方面不愿将其纳入进来;三是市场对该法的修订有误解。
深圳创投公会秘书长王守仁表示,私募股权投资(PE)及创业投资(VC)不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原因有四。
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转变审核观念,取消基金产品通道制;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期限;实施网上审批,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详细】
监管层在制度层面放松,基金公司在业务层面创新。在两者的双重作用下,今天来基金业见证了首只跨市ETF、首只跨境ETF、首只发起式基金的诞生。此外,例如参考收益率基金和短期理财基金也填补了行业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