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章斐然)中央政府网站今日公布《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细化了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条件。其中,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批复》称,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今年6月1日,证监会正式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在法律层面放开了基金公司高管成为股东、获得股权激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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