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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败给黄光裕 中小股民维权路仍漫长

■ 本报记者 黄烨 发自上海

2012年12月24日00:52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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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上诉,我将和当事人沟通之后再作决定。”12月20日下午,“中小股民诉黄光裕”民事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不过,这起案件的宣判还是让人遗憾。”

昨日上午十点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位股民李某和吴某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股民“要求黄光裕夫妇赔偿损失及利息”等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上看,案件的宣判可能没有任何疑问。但从案件影响看,客观上可能会成为其他类似内幕交易案的判决模板。”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实际上,这同时意味着,中国中小股民在内幕交易案上的维权之路仍任重道远。”

三次开庭

作为曾经的家电“大佬”,黄光裕参与内幕交易案没有任何疑问。正因事实确凿,2011年2月,小股民李岩成为第一个起诉黄光裕的股民。他以“2007年购买上市公司中关村股票时,受黄光裕内幕交易影响”为由,将黄光裕告上法庭,索赔当初交易时的损失155元。但在开庭当日,该案代理律师张远忠变更诉讼请求,当庭的审判长随即决定休庭。

其后,李岩高调地将索赔金额提升至数十万元之后,又出乎外界预料地于去年9月16日第二次撤诉。直到今年7月24日,李岩和吴某的诉讼(原为4人,后两人临时撤诉)才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原告方还将索赔金额追加到近650万元。按业界当时的描述,“这是国内正式开庭审理的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案”。

最终败诉

然而,在昨日的宣判中,李某和吴某被北京二中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某主张的“由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终止了对鹏润地产公司的资金注入,导致了公司重组的失败,从而导致股票下跌,产生损失”,其性质属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的作用,已不属本案内幕交易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责任范围,二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原告没有提出最有利的证据证明内幕交易与自己的损失有关。”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吴俊锋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尽管这是一审,原告也可进行上诉,但除非出现新的关键性证据,否则案件不太可能逆转。这也意味着,业界宣称的‘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案’基本上以失败告终。”

黄光裕的代理律师则对媒体表示,“对于胜诉结果表示满意,认为法院判决公正。”

任重道远

“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这说明,中国的中小股民至少在意识和行动上有了很强的维权意识。”张马林认为,“就该案而言,因为内幕交易事实确凿,未来,应鼓励更多的中小股民参与到对内幕交易的维权行动中来。”

但张马林称,该案的负面影响同样有,很可能“树立了一个模板”,将为后来的同类案件形成参考。同时,在具体有关内幕交易案处罚的司法实践中,中小股民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以举证责任为例,中小股民与大股东的责任“在同一起跑线”,这在现行的证券市场环境中,或不完全公平,甚至“有些重”。

业内人士建议,在涉及到中小股民内幕交易的维权行动中,相关部门或可“举证责任倒置”,适度地偏向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民,同时,在法律条文的完善方面,应将“提前性的法律保护”列入《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彻底为中小股民筑起“保护墙”。

(《 国际金融报 》 2012年12月21日 第 01 版:要闻)

(责任编辑:杨铁虎、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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